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其房屋部分通常无法直接进行拍卖并完成过户手续。在处理涉及夫妻共有的此类资产,特别是诸如房屋这类重大资产时,必须得到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才能进行处置。倘若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自行决定实施拍卖及过户动作,这无疑将有损于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夫妻其中一方背负着对外的债务,而且该债务经过了法院的判定并被认为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此时,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此类房屋进行依法拍卖并办理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如何分,法律上如何认定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明确列于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中。如若夫妇决定离婚,则双方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妥善处理并达成协议;但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则需由法院依据财产实际状况,以维护子女合法利益为首要准则,同时兼顾女性地位与无过失一方的履行权益之原则,依法作出裁断。此外,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亦明确表示,倘若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蓄意制作虚假债务来侵吞另一方的遗产,那么在提出离婚之时分割财产的过程中,该方将可能被分配较少甚至是没有任何部分。而在离婚事宜过后,若另一方随后发现了对方存在此类行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再次对共同财产进行划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算无权处分吗
在特定情形之下,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处分行为可能被判定为无权处分。在既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框架内,除非事先有所约定,否则夫妻双方应享有平等的处置共同财产的权利。倘若其中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而擅自处分了共同财产,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无权处分。在涉及到无权处分的问题上,有关行为的法律效力确实颇具争议性。然而,如果居于恶意的第三方通过善意收购方式获得了这部分财产,那么夫妻中的另一方将无法再行追索。关于此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夫妻共有的房产一般不能直接拍卖过户,需双方同意。擅自行动将侵犯对方权益。但特殊情况下,如一方承担经法院判定的共同债务,法院可依法拍卖共有房产并办理过户,以保障债权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