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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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有财产的转移,就是有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共有财产给用了、卖了或者抵债了,结果共同财产变少或者没了。这种行为包括隐瞒、藏匿财产,低价卖婚内资产,伪造债务等等。要判定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转移,得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是故意的;第二,这个行为得发生在婚姻期间;第三,得真的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包含哪些

一、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包含哪些

将夫妻共有资财进行转移,往往是指在未经配偶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属于双方共享的财物,以至于造成共同财产的缩水或是实质上的损失。例如,存在着隐瞒甚至藏匿财产的情况、以过低价格出售婚内财产、或者是制造虚假债务等等。要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处置财产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性;

其次,这个行为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

最后,这个行为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转移行为的处以准则主要包括训诫、罚款以及拘留等惩戒措施。

在正式离婚之后,倘若当事某一方才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抑或是侵吞、霸占自己的部分财产的情况,他们均可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起诉,进而寻求重新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合理权利。

参考并依据2021年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文指出:

如果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故意隐瞒、转卖、摧毁、浪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甚至是伪造相应的债务凭证试图侵占另一半的个人财产的话,那么在正式进行离婚财产分配的过程当中,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扣减和缩小分配范围;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在正式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发现前配偶有类似上述的不当行为,同样有权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果有哪些

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尤其是在涉及到离婚审判时处理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上,任何试图转移这些财产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有一方当事者被确认存在财产的不正当转移现象,那么在进行离婚财产分配的过程中,这名当事人将可能面临着被剥夺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严肃对待。

其次,如果这种转移行为被明确地判断为是恶意的,那么受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向转移财产的一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除此之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的轻重要素,对此类事件进行相应程度的罚款以及拘留处罚;而如果构成了犯罪行为,则需按照相关的国家法规刑法进行严厉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举例而言,当其中某一方故意隐瞒、歪曲甚至虚报财产状况,或者采用诸如赠与、低价转让之类的手法转移财产时,就已经触犯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违法行为了。

如果您发现自己的伴侣或配偶有类似的迹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如主动收集转账收支记录、财物交易记录等等关键性的证据资料,以确保在法律诉讼程序中能够充分地维护和主张您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夫妻共有资财转移,指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理共享财物,导致财产缩水或损失。包括隐瞒、藏匿财产,低价售卖婚内资产,及伪造债务等。判定需满足:一,有故意性证据;二,行为发生在婚姻期内;三,实际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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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可以从财产的种类、妨害的方式等方面进行分类列举,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多样性,在此,以妨害的方式为标准列举一些实践中主要的妨害行为:
(一)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1、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
所谓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将财产藏匿起来,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无论是夫妻共有的房屋,还是存款、股票、公司股权、有价证券,或者是古董等贵重物品,都有可能被隐藏。
案例
1:1996年4月2日冯某某(女)与尹某登记结婚。后男方以不还房贷等手段迫使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12月25日双方在北京市某区办理了离婚,出具民事调解书。
离婚后,因偿还房贷等事项,冯某某发现尹某款项多从深圳转来,遂怀疑尹某逼迫自己离婚,在外另有其它财产。2010年3月,原告前往深圳房管部门查询,发现男方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深圳购买房屋六套,并全部在离婚前出售。女方深受打击,遂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最终查明大部分售房款被男方转入股市,至诉讼期间男方在证券帐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价值为人民币约1200余万元。其余有存款800余万转移隐藏他处,有存款700余万元转账至男方弟弟帐户。女方要求对股票、男方转移隐藏的存款及对其弟弟的债权700余万元依法多分。男方在诉讼中答辩,按当时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双方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认为二人对股票、保险等理财产品均同一理解为账户存款,作了各自名下归各自的约定,已对股票作出了分割。最终认为,股票与存款并非系同一事物,判决女方获得一半股票折价,同时对男方适当少分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但对女方主张分割存款及债权的诉求,未予支持。
正如该案件的情况,男方因早有离婚打算,在取得财产时有意识地选择了隐瞒对方,对婚姻期间取得的房屋及售房款等财产,在离婚前守口如瓶,且故意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的内容,而不写清双方的存款数额,达到隐瞒和少分女方财产之目的。这是较为典型的隐藏财产的方式,对其它财产的隐藏行为也大致如此。这种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是最常见的一种妨害行为。
2、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况
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中,有一种情况是较为特殊的,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亲友死亡,夫妻一方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而遗产又未实际分割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遗产由夫妻中一人单独继承,是其个人财产,否则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一般人在离婚时往往夫妻感情已破裂,继承人不愿意分割自己获得的遗产,所以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放弃继承。
对于放弃继承,实际上又分好几种情况:
一是真的不愿意与对方分享利益,因而真正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
另一种是为了离婚时少分对方利益,表面上承诺放弃继承,待离婚后才以正常的方式实际继承遗产。这种情况,一方还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如房管部门的公示资料进行查询,在离婚后进行救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五条也规定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离婚后,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可以另行。
但实际上,继承人往往不会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而是采用非法手段隐瞒继承所得,即与其它继承人达成私下协议,表面上遗产归属其它继承人,而实际上,该继承人仍然以其它方式获得了继承利益,另一方很难查证。
有些婚姻,存续期间较长,配偶一方对被继承人可能曾有较多的照顾,但一朝离婚,本应享有的利益就这样被轻易的隐藏,使得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归夫妻共有的内容成为空谈,由于查证困难,这种现象法律很难规制。
3、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会出现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呢?除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外,还因为现实情况为其提供了方便:
(1)一方对财产有单独控制权:
某些重要的财产如房屋、汽车、存款、公司股权、有价证券等,虽然有公示系统可以查询,但财产所有权一般是落在夫妻中的一人名下,隐藏财产对该方来说有方便条件。
除此外,某些动产或特殊的财产,由于不可能对外公示,一方有绝对控制权,只要一方隐瞒不说,另一方连查询都十分困难。如一方获得的古董或在自己公司获得的公司股票期权等。
(2)另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保护一方隐私权与配偶查询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一方想查询另一方的财产存在着诸多的限制,也为一方隐藏财产带来了便利。比如查询银行存款,银行出于保护户主个人隐私信息的考虑,不会同意配偶来直接查询对方的账户信息。还有近些年来出现的一些新型财产,如公司股票期权,也遭遇了查询难。公司股票期权合同是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内部合同,外人很难得知,即使知道,当事人去对方公司调查,公司也往往以涉及员工隐私为由不予配合。股票期权合同复杂难懂,可能涉及到股票境外上市,再加上查询难,一方故意不行权等多种因素影响,隐藏该类财产的情况非常之多。
(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方式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私自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取出移往其他帐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转移财产有时和隐藏财产有相似之处,一方私自将财产转移至他处,往往去向也不会告知配偶,这也可以说是一种隐藏。所不同之处是,一般的隐藏是配偶根本不知道有该项财产的存在,而转移,则是双方均明知该项财产存在,只是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转走以达到脱离另一方掌控的目的。转移的财产即使不知道去处,必要时也可以根据财产最初存在的证据直接判决分割,而不论去向,而隐藏的财产,由于一方根本无从得知,也就谈不上分割。
相对于隐藏财产,转移财产的方法根据财产形态的不同方法更多样,因此笔者根据财产形态就典型的转移行为作一列举:
1、转移夫妻共有房产、公司股权
房屋为不动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移的,从转移的定义看,是财产的归属并不发生变化,只是将财产移往他处,或将资金移出。而房屋是不动产,不能移动。但是笔者认为仍然存在转移房产的行为,即表面上,产权人将房屋以赠与甚至“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了
第三人,但该第三人实际上却是产权人的亲友或事先串通好的人,目的是将房屋从产权人名下暂时转移走,待将来离婚后再返还或以第三人的名义出售后,售房款再私下交给原产权人。这种转移房产的特点,一是转让的无偿性,即要么是明确的无偿赠与行为,要么是没有发生实际售房款交易的虚假买卖行为;二是房屋或房屋的价值最终会以隐蔽的方式回到原产权人手中。
有些人为了达到转移房产、规避法律的目的,甚至将房屋多次转让,即多个受让人均系恶意串通者,这样当事人想要追回房屋非常困难,面临着要多个受让人,打多个合同无效的官司,维权路十分艰辛。笔者见过转让次数最多的案件房屋被转让三次,三个受让人均与原产权人恶意串通,受害人曾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但公安部门拒绝立案,受害人无奈向多个合同无效纠纷,案件耗时三年才了结,最终认定了原产权人与三受让人之间确实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转移公司股权和转移房产很类似,股权体现为一种价值,其财产价值是通过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收益、负债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与其它动产和不动产相比,它无法移动,它的转让是以工商登记变更为形式的。因此转移股权也和转移房屋一样,往往以无偿赠与或虚假买卖的方式转移至恶意串通者名下。具体的转移方式有时是仅通过股东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转移,有时原股东真的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股权转让至受让人名下,但总之股权或股权价值最终会回到原股东手中。
由于当事人往往对于股权价值如何计算并不清晰,现实生活中也有为了逃避分割公司股权,在离婚诉讼前将公司固定资金等转移他处的,但只要公司还保留有完整的财务账目,可以进行审计和评估,不影响对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离婚诉讼中保全公司的账目比保全公司的实际资产更为重要。
2、转移夫妻共有存款、理财产品、股票等有价证券
转移夫妻共有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手法基本一致。对存款,虽然性质是夫妻共同的,但银行账户一般都是开立在个人名下,所以持卡人将存款转移走非常容易,在原告前,往往会将存款取得只剩很少的余额,或干脆销户。转移的方法,有时持卡人直接将存款以转账或汇款的方式转入自己其它的帐户或亲人账户,这种情况下,通过银行仍然能够查询出存款的去向。而更多的持卡人是通过取现的方式转移存款,由于货币是种类物,一旦取现处理,另一方即使查到了持卡人取现的记录,也难以知道存款的去向。
股票、基金、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存款非常相似,转移的手法也基本相同,都可以舍弃利息、分红或收益提前取出。
3、转移其他动产
其他动产如汽车、家电、贵重物品等,最易被转移,因动产的特点就是好移动。最常见的转移动产的情况,就是家电、汽车、贵重首饰等被转移。如一方趁另一方不在家或分居的便利将家电转移他处,庭审时却不承认家电的存在等。
(三)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变卖是指将财产折价卖给他人。这里的变卖,笔者认为是真实的买卖,即受让人一般是善意第三人,对出售人与配偶存在离婚纠纷及未征得配偶同意变卖财产并不知情,且大部分情况下是以市场价购买。对于将财产卖给恶意串通者的情况,笔者认为其本质是转移财产,因为并没有真实的交易过程,财产有时甚至仍掌握在原所有权人手中,受让人也不会真地向出售人转移价款。因此只要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售人存在利害关系,还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追回财产。而真正的变卖,根据《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配偶很难追回原财产。
房屋、公司股权、汽车甚至家电等诸多夫妻共同财产,均有可能被变卖,变卖这种方式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妨害行为,究其原因,是价款比较容易控制和隐藏,变卖之后,原来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可以达到控制财产的目的,诉讼中往往拒不告知价款的去处,或编造理由声称钱已花光或还债。以下是笔者亲自代理的案件:
案例
2:赵某(女)与刘某某于1997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女方向北京市某区人民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双方的主要财产为婚后以男方名义购买的北京市某小区两居室一套,系双方唯一居所,男方称此房是婚前个人财产。后人民驳回了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五·一”期间,赵某带儿子回娘家,节后准备回家时,突然接到男方电话,称房屋已出售,让儿子到男方现在租住的地址找他。赵某带儿子迅速回到家中,发现门锁已换。报警后警察打开门,发现室内全空,家具等全部被男方转移。赵某
第二天到房管局查询发现,房屋产权已过户至翟某、赵某某夫妇名下,在房管局的《房屋登记询问笔录》中,刘某某对“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 一栏的答复是“否”,而对“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房屋”一栏,房管局根本未让刘某某填写。后翟某、赵某某将房屋装修并入住。原来,刘某某趁赵某经常回娘家的时间,私自联系房屋中介公司,早已于2月将房屋出售。赵某遂向人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经审理查明, 2月16日刘某某私自将房屋出卖给翟某、赵某某夫妇。4月18日,刘某某与翟某、赵某某夫妇共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买卖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最终,认为,赵某对诉争房屋与刘某某享有共有权利,刘某某擅自处分诉争房屋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合法财产权利,但其当庭未提供证据证明翟某、赵某某与刘某某之间买卖诉争房屋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对赵某主张的房屋每平米8000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主张也未予采纳,认为翟某、赵某某的购房行为已构成善意取得,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后赵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男方拒不透露售房款去向,女方为尽快离婚,且认为将来执行无望,放弃对售房款的分割,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离婚,女方实为净身出户。
本案中,男方之所以采取变卖房屋的行为,是因为房屋是不动产,难以隐藏,如果不出售,必然分割,本案的情况判决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男方自知该结果,因此在女方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私自出售房屋,使财产形态从房屋转变为更易隐藏和转移的现金或存款,以达到完全控制财产的效果。而因为诸多原因,女方想要控制房屋十分困难。其主要困难有: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因此,在第一次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在六个月内一般是不能再次离婚的,这六个月内一方如果转移房屋,另一方要么是难以发现,要么是来不及阻止,也无法通过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或向房屋管理机关申请房屋异议登记来保全房屋。因此这期间往往成为一方转移财产的避风港。
2、本案男方之所以能够顺利私自变卖房屋,是因为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很多房屋管理部门根本不审查婚姻关系,也不会在转让房屋过程中要求配偶签字,男方转移房屋从行政程序方面无任何障碍。以本案为例,所在的房屋管理局只是象征性地做了一个《房屋登记询问笔录》,该笔录完全由登记的所有权人个人填写,对“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一栏也完全凭借该人的自我陈述,而对“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房屋”一栏,房管局根本未让其填写。
3、很多人预测到另一方可能会在这六个月期间变卖房屋,但也不可能天天去房管局盯着查看,因此考虑在此期间向主动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目前,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确认房屋共有性质并要求增加所有权人的诉讼越来越多,该类案件属于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所涌现出的新型案件。但是此种案件却遭遇了立案难。很多地方性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划归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基础不丧失的情况下,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多此一举,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有的即使受理了案件,也只是判决房屋归双方共有,对于在房产证上加名的问题,根本不予处理。当事人即使拿到了这种判决书,能否要求房管部门加名,还有许多具体困难。
由于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比起变卖房屋,变卖其他小额财物就更为容易,因为购买者通常认为一方有权代理配偶出售小额的共同财产。
(四)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毁损是指采用打碎、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相对于上述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不多,但也偶有发生。比如打砸家电、毁坏拆卸房屋装修等。
(五)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伪造债务是指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1、伪造的债务的特点
伪造债务是一种常见的妨害行为,对于非举债方配偶的财产权是一种极大的损害。但毕竟伪造的债务不同于真实的债务,它们往往有一些共同特点:
(1)欠条和借款合同等文书上往往只有举债方的个人签名。
因为债务系伪造,并没有婚姻双方的合意,所以欠条及借款合同上一般不会有另一方的签名。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笔者曾见过一个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将大部分财产约定成男方的个人财产,但女方称自己从未签过这样一个文书。后女方回忆曾让男方的妹妹帮助打房屋官司,并给其妹写过两张自己签名字及日期的纸条,用于其妹上填授权委托书内容,后其中一张上方实际被填写为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由此可见,即使文书上书写有二人的签名,也要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现实生活中伪造债务的手段是各式各样的。
(2)没有款项往来的客观凭证。
一般真的存在借款行为的,往往有银行转帐、汇款或者取款凭证,这些凭证是由银行为客户出具,时间也在离婚之前一段时间发生,不易造假。而假的借款就很难有这些客观凭证支持,伪造债务的一方往往提交不出来。
(3)债权人与债务人往往有利害关系。
因为债务系伪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是恶意串通好的,因此,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属或朋友,如举债方的父母等,因为一般人也不愿意承担如此的风险。
(4)没有借款用途的客观凭证
凡真实的借款必有用处,所以借款人往往也能提供出借款的用途。比如用于买房、买车或交学费等,有些借款,是由债权人直接为债务人划帐消费,可以清晰地看到借款用途。如父母借款给儿女买房的,有的是父母的银行卡直接转帐至房屋开发商的银行账户,从相关银行票据上可以看到清晰的路径,房屋开发商的名字也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完全一致,借款时间也与事件发生时间(如购房、购车时间)相附。而虚假的借款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债务人很难提供客观的用途凭证。
(5)抵销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明显
有些债务,存在明显的抵销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目的是让另一方分不到财产甚至还要共同承担债务。比如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讼。一对夫妇在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股份,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经营公司,后发生矛盾,女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对未分割的男方名下公司股份依法分割。诉讼中才发现,男方早在双方发生矛盾之时,也就是女方之前,与先前的婚外情人所在的公司伪造了壹亿两仟万元的巨额债务,并以自己名下的全部公司股份进行了质押。很显然,男方的意图是抵销夫妻共有股份的价值,一旦法官判决女方成为新股东,在实际执行判决之前,男方就可以与质押权人串通,以无力偿债为由将股份转给质押权人。即使法官判决女方仅享有股权折价,股权的评估价值也往往会因为借款及质押的存在而受到负面影响,从而使女方获得的折价低于股权实际价值。象这种伪造的债务,除了从发生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债务非常巨大却无款项转移的银行凭证等客观方面去考察其虚假性外,债务人明显的抵销共同财产的意图,也是法官在认定债务时要考虑的。
伪造的债务还有一些其它的特点,比如债权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等。
2、伪造债务的特殊方式——虚假诉讼
除了以欠条或借款合同伪造债务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伪造债务方法,即恶意的虚假诉讼,以出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方式伪造债务。这种方法一段时间内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社会效果极为恶劣。具体的程序是,在离婚纠纷之前,打算离婚的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由他人作为原告,该方借款合同纠纷,经审查后往往很快出具判决书,判决该方偿还他人债务,有时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在离婚案件时,该方就会将这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要求认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法律文书系同级作出的有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案的法官无权推翻,也不能否认债务的真实性。但是,这种债务往往也具有上述伪造债务的特点,所以经验丰富的离婚案件法官遇到这种情况会感到十分棘手。
(六)其它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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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情况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难界定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一些权利类的财产,如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房屋装修时的投入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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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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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的共同财产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现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逐渐呈现新的特点,主要有:
①共同财产的种类日益增多,除了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常见的家具、电器、首饰等实物以外,股票、债券、房产、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无形财产不断涌现。
②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以往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涉及到一些简单的家具和日常用品,只使用简易程序处理即可。但是随着共同财产种类的增多,许多离婚案件因共同财产涉及的数额巨大,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增加了分割难度。
③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取证更难,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就处理相关财产,甚至伪造借条,导致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反而增加。
④法律规定滞后,处理起来难度增大。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是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②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
③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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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包含哪些
1、在结婚之前一方借钱买的东西或财物现在已经成了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因为购买这些财物所背负的债务。2、两个人因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3、两个人共同从事的事业所背负的债务。4、两个人中一个人或者两个人治病的花费。5、两个人因为抚养教育孩子所欠下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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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哪些财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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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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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什么
一、夫妻双方为生活消费而负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涉及日常生活所发生的债务。注意,这里的债务不仅仅限于夫妻双方为了自己的家庭发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双方愿意为了各自的亲属或他人而自愿发生的债务。
二、夫妻双方为生产行为所负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三、夫妻一方婚前为方便婚后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
四、婚后未成年小孩或已成年但无经济能力的小孩对外发生的债务,这里主要指侵权之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这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共同债务,但夫妻另一方有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间为约定财产制的除外。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还应要求债权人承担证明夫妻另一方同意的举证责任或夫妻一方所举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行为的举证责任,以避免夫妻一方虚构共同债务,侵吞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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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都包含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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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1、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第十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4、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5、共同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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