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的认定有几种
关于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界定通常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
首先,驾驶员在知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解决问题,反而选择驾驶车辆或者放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
其次,驾驶员在主观上认为自身并无任何责任,因此选择驾驶车辆迅速远离事故现场;
再者,如果驾驶员存在酒后驾驶或者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在报警之后,未能按照规定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而是选择弃车离开现场,随后又返回;
此外,如果驾驶员在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之后,未向警方报告相关情况,并且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医院;
最后,如果驾驶员在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之后,未向患者及其家属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通讯方式等重要信息便直接离去,同样被视为故意逃避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肇事逃逸的性质,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是“罪后表现说”,即认为逃逸行为实际上是肇事者在趋利避害心理驱使之下,进一步加剧了事故损害后果的条件;
其次是“独立行为说”,主张将逃逸视为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所以需要对其实施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吸收犯进行处理;
最后是“分别情况说”,认为对于肇事者在实施肇事行为之后而逃逸,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该根据具体案情来加以区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肇事逃逸的电动三轮车怎么判
肇事逃逸乃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针对涉及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的此类事件,判决将充分考虑多重因素。首要关注点为事故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如人员伤害程度以及公私财物所受损失的范围。倘若造成伤势严重甚至致命、数十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且逃逸者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乃至全责,那么便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此外,即使未达到犯罪标准,逃逸行为仍将导致行政处罚的加重,包括罚款、吊销驾照等严厉措施。再者,在民事赔偿层面,由于逃逸往往被视为过错加重情形,逃逸者可能需要承担更为沉重的赔偿责任。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根据每一起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与相关证据,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裁决。
肇事逃逸行为法律界定主要包括:驾驶员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逃离现场,或自认无责迅速离场;违法驾驶者在报警后弃车逃离又返回;救治伤者后未报告警方擅自离院;未告知伤者及家属真实信息即离开,均属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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