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立案后主动退钱会怎么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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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案立案后,嫌疑人主动退款是个好的表现,可能会成为减轻法律责任的情节。这说明嫌疑人知道自己错了,有悔过的态度,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考虑从轻处罚。但退款不是万能的,不能保证嫌疑人一定能无罪或者不被处罚,最终的裁决还是要看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诈骗罪的立案后主动退钱会怎么样处理

一、诈骗罪立案后主动退钱会怎么样处理

诈骗罪案件立案之后,倘若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退还赃款,那么这无疑将成为一个有利于减轻其法律责任的酌情量刑情节。这种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罪行的初步认识和悔过之意,因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会对此给予充分的考量,并有可能据此适度地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尽管如此,这并不代表被告人就一定能够获得无罪释放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最终的裁决仍然需要根据整个案件的所有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与立案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公民实施了诈骗行为且所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规模后,便构成了诈骗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次,根据犯罪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等三个档次。

具体而言,当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了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者,即被视为数额较大;

若达到了30,000元至100,000元者,则属于数额巨大;

而价值超过50万元者,自然符合了数额特别巨大之定义。

需要强调的是,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情况,可在上述数额范围内进行具体数额标准的制定,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后,我们来详细解读什么是诈骗罪:

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陈述或掩盖事实的方式,最终成功骗取到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是所谓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罚规定是多少

关于骗取他人钱财罪行的扣款金额基础门槛通常设定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然而,由于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性,因此此档位或将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动。对于此类骗局行为,其惩戒措施主要是参考犯罪程度的轻重而定。若行为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他人公私财物,金额在一定额度之上者,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当诈骗金额大幅增加或涉及更严重情节时,法院可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而倘若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或者涉及到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则可判处行为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术语的标准定义,需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确认。在实际事例处理过程中,犯罪行为人的真诚悔罪态度、所退回赃款情况等因素同样会对最终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诈骗案立案后,若嫌疑人主动退款,可成为减轻法律责任的情节。这显示了嫌疑人悔过,法院在审理时可能会考虑减轻刑罚。但退款并不能保证无罪或免罚,最终裁决需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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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
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
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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