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指哪些
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构成行为元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是利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作为媒介进行交易支付;还有就是未经授权擅自盗刷、冒用他人合法有效的信用卡进行支付交易;
最后便是采取恶意手段透支,这种行为又被称为“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信用卡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时,仍然透支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欠款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怎样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下信用卡欺诈活动之行为,涉及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承担2万元至20万元以下罚金;
若涉案金额更为庞大,或犯罪情节呈现严重状况,则刑罚范围会提升至五年至上十年有期徒刑,罚金也相应提高到5万元至50万元不等;
如若犯罪情节极为恶劣,或许会被判处10年乃至无期徒刑,罚金亦调整至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甚至可能面临没收全部资产的严厉制裁。
在此项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中的四种主要违法行为:
(一)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活动;
(二)通过虚假身份证明骗取领用的信用卡实施欺诈;
(三)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卡以达到欺骗效果;
(四)佯装成他人身份实施欺诈。
此外,恶意透支也被纳入其中,即持卡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相关规定超时或超额透支,且在发卡行催缴后仍未归还欠款的行为,均视作刑事犯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人通过盗窃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并进行使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此类案件同样将依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所谓信用卡诈骗罪,乃是以非法占有所图、公然违反信用卡管理规章制度为手段,借助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进行各类欺诈活动,从而骗得财物价值显著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这一犯罪行径须具备以下四大相关要素:第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亦或是采用虚构了相关身份证明以此骗领到的信用卡来从事金融活动;其次,非法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第二,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最后,恶意透支,这是指在持卡人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前提下,透出超过其应享有额度或规定期限的金额,且经过发卡银行方面两次书面催告要求还款之后至逾期三个月之内仍未偿还款项的行为。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涉及的金额在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足五万元人民币,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
信用卡诈骗罪包括:用伪造或骗得的信用卡支付、用过期信用卡交易、未经允许盗用他人信用卡支付、恶意透支信用卡且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未还,并在银行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