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债务划分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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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债务划分标准是什么

一、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债务划分标准是什么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通常涵盖了两个人的薪资收入、奖金分配、以及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等部分;而夫妇共同负担的债务则主要聚焦于为满足家庭日常需求,抑或运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生意中产生的债务,此外还包括了在基于夫妇双方均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所承担的债务。若有任何一方以个人身份承担的债务超过了维持其家中日常开销的程度,这通常并不被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但是,如果债权方能够提供明确证据,能够证实此类债务确实被用于支持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是基于夫妇二人都同意的情况之下发生的,那么仍需将其纳入到夫妻共同债务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姻存续期间能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下面给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是否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类型。

首先,针对第一个问题,答复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我们无法启动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然而,当离婚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出现之后,无过失方可以针对以下几种情况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一)重婚事件;

(二)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的同居关系;

(三)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

(四)长期对配偶进行虐待或遗弃;

(五)具有其他足以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重大过错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在婚姻关系中可能涉及到的损害赔偿类型。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1.人身损害赔偿: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假设一方当事人对其配偶实施了暴力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伤害并因此引发人身损害,那么在决定离婚之时,无过失方有权提出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申请。

2.精神损害赔偿:

若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诸如重婚、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的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配偶等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婚姻关系走向崩溃,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无过失方不仅有权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还可同步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判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债务归属判断上,必须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考虑。总的来说,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通常被认为是他们共同负责处理。如果这些债务是为了实现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那么它们通常会被确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然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借取的债务远超过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额,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否则它将被视为个人债务。除此之外,当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协议并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归各自所有时,任何一方在外面所欠下的债务,只要相对方知晓这个约定,就应该用他或她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在婚姻期间,配偶共有财产包括收入、奖金和经营利润;共同债务主要是满足家庭需求或共同生意产生的,且双方同意的债务。一方超出日常开销的个人债务,一般不视作共同债务。但若能证明此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且双方同意,则应纳入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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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或一方阻碍另一方合理、合法处分共同财产的的情形,导致家庭矛盾不可调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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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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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吸毒、赌博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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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吸毒、赌博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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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可按赠与处理,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7。根据生产,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差额部分,双方无争议的,各自分别管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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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原则上均等分割。15、受赠的财产。根据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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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包括,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各自出资购置、转移,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以口头形式约定、转业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事实婚姻的;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变卖、经营活动的收益,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12。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把隐藏。具体处理时。17、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应归本人所有、变卖,分清个人财产,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2
2,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1,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10,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或非法变卖,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变卖。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原拆原建、变卖,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差额部分由隐藏,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对隐藏。18;(
2)一方或双方继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毁损财产的一方,离婚时、转移。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种植业等,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各铁路运输中级和基层、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各级军事,分割财产时、转移,人民又无法查实的、灭失,一方要求析产的、各海事,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复员。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1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时效性】有效【失效日期】【颁布单位】最高人民【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内容分类】婚姻【文号】法发(1993)32号【名称】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章名】全文全国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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