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查封房子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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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可能会因特定情况被查封。例如,配偶一方涉及债权纠纷,如果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或者虽然是个人债务但房屋份额中包含债务,那么房屋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债务是由一方单独承担,并且房屋完全归属于没有债务的一方,那么房屋通常可以避免被查封。
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查封房子

一、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查封房子

在特定环境下,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共同所有住房亦可受查封措施的影响。譬如当配偶一方牵涉到债权争议案件时,并且该项债务已被确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情况,或者说尽管此债务仅属某一方的个人欠债行为,但是在婚姻关系中涉及的那套共同房产却包含了属于负债方的产权份额。

然而,若能有效举证债务乃配偶单方面的责任,并且该住房完全属于无负债方的单独拥有,那么通常情况下这套房产将不会受到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如何分割

当夫妇中其中一人不幸离世后,关于他们共有的财产如何处置就成为了首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必须将这部分财富从全部遗物中分离出来,成为其配偶应得的那份权益。

接着,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其余的财产才会被看作是逝者的遗产,并据此列出他/她制定的遗嘱中的内容。

然而,若一旦发现没有任何人能提供相关遗嘱,那么剩余的遗产将会依照严格的法定继承顺位原则来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顺序如下所示:

首先,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以及父亲或母亲;

其次,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那么,当涉及到遗产分配时,每一个顺序的继承人都可能有权参与,并通常拥有相同的继承权

当然,若这些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他们也可商议决定是否采取不同的份额分配。

另外,对于那些生活特别贫困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

对于那些对已故亲属承担赡养责任,或是与该亲属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更容易取得更多的份额。

而对于那些尽管具备扶养能力但却未能履行扶养老幼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理应被扣留部分甚至全部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夫妻共同房产拍卖一方不同意怎么办手续

在此类情境之下,倘若有一方未能同意拍卖涉及到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直接启动拍卖程序是相当困难的。首要任务便是要确定该处房地产是否存在着受到合法的、强制性的司法裁决强制执行的法定情由。若是确证如此,那么另一方便可采取相关措施向法院提出申诉,争取分割共享的财产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会对众多因素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考量,其中包括了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房地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债务的性质等等。若经法院裁定,确实具备拍卖条件,那么即使有一方持反对态度,也不会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推进。然而,如果并无法定的强制性拍卖理由,仅仅是一方主张进行拍卖,而另一方则坚决表示反对,那么在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之前,是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拍卖手续的。总而言之,处理这类问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程序。

婚姻期间共同住房可因特定环境受查封影响。如配偶一方涉债权纠纷,且债务为共债或虽为个人债但房产含其份额,房产或受波及。但若能证明债务单方责任且住房全归无债方所有,房产一般可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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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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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下得结论。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一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坐落。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通过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几百上千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的房屋坐落。
(二)律师调查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不太好使,《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通常律师只是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是律师的无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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