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会被批准进行逮捕,并无确定的时限规定。这主要依据于案件的具体情形及侦查工作的推进程度。若被告人在保释期间内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该案件出现了新的关键性的证据以致证明必须对被告人进行逮捕,亦或是被告人可能将面临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其自身的情况无法满足保释的要求,则通常情况下审判机关会批准逮捕令。
然而,究竟何时会作出决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无论是在保释期间,还是其他任何时刻,都有可能发生这样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1.不应承担刑事惩罚责任者;
2.取保候审期限早已满期;
3.发现在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之时存在不当之处者;
4.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若存在严重疾病以致无法自理、执行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5.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其案件尚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在到期前圆满办理完毕者;
6.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执行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者;
7.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第一审判机关已判其处以管制或缓刑,且有附加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者;
8.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第二审判机关在审理期间,如果被告被短暂收押的时间已经达到第一审判机关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者;
9.已经被依法逮捕的被告,由于进行司法鉴定导致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已经期满者;
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死亡。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取保候审原则下的被保障对象,一旦该保障对象不再存在,那么取保候审便失去了存在的基本条件与意义,自然应该立即取消。
11.保证人已经死亡、遭受重伤或者出现其他无法继续维持担保能力的情况。
作为取保候审的必要角色—保证人,其资格的存在必须依赖于其拥有相应的担保能力,倘若无法得到保障能力,那么将无法履行责任,取保候审因此也应适时进行调整。
12.公安机关在经过提请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却未批准逮捕,因此需要对案件进行复议、复核的关键阶段;
或者是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策,同样需要通过复议、复核来解决问题。《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取保候审期间谁来执行
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规定如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执行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居住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划;若其住址、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等相关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作出书面报告;同时,必须在接到传讯通知的第一时间出庭参与审理;禁止采用任何方式阻碍证人给予公正的陈述与证明;严禁销毁、篡改重要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者。执行机关将会对被取保候审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严密盯防,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被取保者,依照情节轻重,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处罚;要求其进行书面认错并表示愿意重新缴纳保证金、提议担保人,若情节特别严重,还将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或对其实施逮捕的强制手段。
取保候审后是否逮捕无固定时限,视案情与侦查进展而定。若被告人违规、新证据指向逮捕必要、或面临重刑且不符保释条件,审判机关或批准逮捕。决定时机灵活,保释期内外均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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