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肖像权及名誉权这一现象,我们应该明确其实体位于民事侵权领域,即通常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刑事责任的背负。
然而,如若此类事件的情节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一定的严重性,进而发展成为犯罪行为的话,例如采用侮辱或恶意诋毁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至于刑事处罚之后的减刑问题,则需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例如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以及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等等。具体的减刑幅度与条件将依据各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首要地,肖像是借助影像、雕塑以及绘画技术等多种手段,将某位特定自然人的外貌特征呈现在某个物质性载体内予以表现出来,以便于个人身份的辨识。
作为一个自然人,我们拥有相应的肖像权,这就意味着我们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我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向他人授权其使用自我的肖像。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以恶意丑化、污损甚至非法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手段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在未经肖像权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们的肖像,即便如此,也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法律对此有具体的规定。
然后,即使有肖像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一旦没有得到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也是不能够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形式使用或公开他们的肖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侵犯肖像权个人隐私权怎么判
涉及侵犯肖像权及隐私权之审理及裁决均应根据案件细节进行具体分析。关于肖像权,未经权利人本人许可,不可以任何形式或目的利用他人肖像开展商业活动。相关法律条款对于肖像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在此类侵权事件中,侵权方可能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向受害人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多种民事责任。至于隐私权,在我国,隐私权被视为公民所享有的一种重要的人格权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多样,如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等。法律通常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向受害人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多项责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综合考量诸多因素。此类案件的裁决将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严重性、后果,以及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与具体责任。
侵犯肖像权及名誉权属民事侵权,通常不涉刑责。但若情节严重,如侮辱诋毁致恶劣影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减刑需满足法定条件,如守监规、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具体减刑依据案情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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