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认定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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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需考虑多个因素。其中,“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是重要的判断依据。这里的“多次”指三次或以上,“随意性”则意味着行为没有合理依据,常常是为了炫耀或发泄。即使没有造成重伤,频繁实施这种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认定条件有哪些

一、寻衅滋事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认定条件有哪些

在寻衅滋事罪中,对于涉及到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认定,我们通常需要综合多方面的考量和评估,包括殴打行为的发生次数、选择殴打对象的随意性程度、以及殴打使用的手段和情节等等。这里所说的“多次”,通常是指三次或以上的情况。而所谓的“随意性”,则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缘由或者正当理由可言,并且其行为动机往往是为了炫耀自己的强势地位、发泄内心的不满情绪等。即便这些殴打行为并未导致严重的伤害后果,但是如果行为人多次实施这样的行为,那么他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此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定要件有什么

构成寻衅滋事罪,需满足以下几个要素要求:首先,须具备合法权益的客体要求。

该罪名侵犯的客体领域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其次,还需要从客观层面来考量是否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具体来说,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肆意对他人进行身体上的袭击或伤害,情节较为严重;

(2)追逐、拦截、辱骂和恐吓他人,且情节恶劣;

(3)通过暴力方式强行获取他人财物或者占用公共财产,且情节严重;

(4)在公众场合制造混乱喧闹事件,显著干扰了公共场所秩序的和谐稳定。

最后,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对象为普通公民。

而从主观因素出发,寻衅滋事罪为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自身的行为可能引发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不良后果,却依然放任其发生,并期望这种结果能如愿实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轻伤怎么判

对于以寻衅滋事为行为构成要件且导致他人受伤程度为轻伤者,此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相应的刑罚裁量应全面地考量到犯罪的各个方面如事实、性质以及情节等元素,同时也需关注其对社会公共安全所造成的具体威胁与危害程度。例如,犯罪者的认罪态度、是否主动积极地袒露自身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以获取其谅解、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这些都将对最终的刑罚裁量产生重要的影响。若犯罪者属于初次犯罪,且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赔偿并获取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的处罚。相反,如果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极为恶劣,拒绝承认自己的罪行,或者存在累犯等应当加重处罚的情形,那么他们或许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定刑罚限度内的加重判决。

在寻衅滋事罪认定中,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需综合考量:殴打次数(≥3次)、对象选择的任意性、手段及情节恶劣。此“多次”指三次及以上,而“随意性”指行为无合理依据,多为炫耀或发泄。即便未造成重伤,频繁实施此类行为亦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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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殴打他人动机问题。认定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时,是否具有流氓动机是区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即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要求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犯罪人就是希望通过这种随意殴打行为,达到其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取乐发泄等目的,从而破坏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其随意性就表明犯罪人具有流氓的动机。

2.殴打他人场所问题。寻衅滋事罪设置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刑法保护的法益应为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因此,有观点认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场所的秩序,笔者认为,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生活基本规则。公共秩序一般表现为公共场所的秩序,但并不要求所有寻衅滋事行为均要发生在公共场所。刑法法条对寻衅滋事罪规定也只在第四项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在
一、
二、三项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必须是侵犯公共场所的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公共生活的秩序,是在公共生活规则下确立的稳定有序状态。共同生活的规则包括保护人身安全的规则、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以及人们正常交往的规则,所以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公共秩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并非全部。发生在封闭环境中的殴打他人的行为,如果严重破坏了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影响了人们相互之间的正常交往,使事后知悉此事的人认为很难以理解,也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殴打行为,可以进一步印证犯罪人的主观流氓故意,不注意场合、不注意影响,无所顾忌,也可认定为“随意”殴打。

3.殴打他人因果关系对称性问题。实践中,行为人和被害人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与殴打他人的结果在社会公众看来通常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且两者明显不具有对称性。如何认定随意,如何把握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可以参照“双重置换规则”一方面,把行为人置换为另一个社会正常人,看其是否会实施殴打行为,如果不是,则可判断是行为人处于主观耍威风等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他人;另一方面,把被害人置换为另一社会正常人,在同样的环境中该人实施同样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仍会殴打,则是随意。换言之,殴打他人明显超出相互之间的矛盾,为社会公众不能容忍,对社会基本规则造成严重破坏,即可认定为随意。

4.殴打他人的对象问题。寻衅滋事罪一般要求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既然法条规定是“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人事前对侵害的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同时对伤害的程度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不然,如果殴打对象确定则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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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t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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