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被拍卖后钱给谁
当夫妻共有财产经司法程序被强制执行拍卖之后,通常情况下,所获得的拍卖款需要依据夫妻各自对于该财产所享有的具体比例来进行合理分配。若夫妻双方并未就财产份额问题作出明确的特殊约定,那么一般将被视作等额享有。在实际分配过程中,首先要优先偿还因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剩余的款项才可由夫妻双方进行公平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确立了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在夫妻双方尚未就婚姻期间内所拥有的财产做出明确约定,且此种约定不具备合法效力时,将会自动适用这一明确的财产制度规范。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及奖金收入;
其次,还包括从事生成与经营项目所创造的利润;
再次,包括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另外,包括通过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财产,除非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三项列举的范围以外;
最后,包括其他须纳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其他劳动报酬”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亦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房产如何界定
夫妻共有的房地产的认定原则主要取决于如下几个层面: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任何房地产,除非明确规定仅归属其中一方所有,那么通常被视作是夫妻共有财产;其次,若某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购置了房地产,而在婚后的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相应增值的部分,都将被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者,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其子女购置的房地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本身的名下时,可以理解为是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所以该房地产可被认定为夫妻中的个人财产;最后,夫妻在婚后所得到的赠与或者继承的房地产,除非遗嘱或赠予合同时特别注明仅属于某一方所有的财富,否则都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总的来说,对于夫妻共同所有房地产的判定,必须要综合考虑到购买时间、资金来源、产权登记等多个复杂的因素,才能做出合理且准确的判断。
夫妻共有财产经法院拍卖后,拍卖所得需按双方对财产的具体比例分配。无特殊约定时,视为均等享有。分配前,需优先清偿共同债务,债务清偿后,剩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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