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产证上仅印有配偶其中一方之名,此项不动产亦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就此处置事宜而言,一般建议由夫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识后方能予以实施。如欲对此类房屋作出售、抵押等重要处分动作,通常必须得到夫妻二人共同签署确认方可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在缔结婚姻并持续维持此种关系期间所取得的各项财产,均应成为夫妻双方共享的所有权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第一类为薪资及浮动性奖励收入;
第二类为产生和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
第三类为知识产权所衍生出的收益;
第四类为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物;
以及第五类则是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房产拍卖如何执行的法律条款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拍卖,其具体执行的原则和方法通常是依据如下法律法规来执行的。首要的一点是,如果经过司法程序判定,其中某位配偶所欠下的债务被视为个人债务的话,那么当债权人提出针对这部分债务进行执行的请求,即要求拍卖夫妻共有的房产之中属于这位债务人的那部分所有权,法院就可以依法进行该项拍卖活动。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要确保另一位配偶的产权以及与此相关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反之,如果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法院则有权对整个夫妻共有房产进行整体性的拍卖,并且在拍卖所得的款项中,根据夫妻双方各自的产权比例或者他们在债务中所承担的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分配。在执行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以确保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例如,会向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对房产的价值进行公正的评估等等。此外,如果夫妻中的另一方对于执行的行为存在异议,他/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总的来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拍卖执行,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债务的性质、各方的权益以及法律程序等多方面的因素。
房产证仅署配偶一方名,该房产仍视为夫妻共有。处理时,宜先通过夫妻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涉及售卖、抵押等重大处置,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方具法律效力,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尊重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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