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期限延长的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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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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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的期限可能会因特殊情况而延长,例如案情复杂,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调查证据,或者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但延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并经过严格的审批,以避免无限期拖延。
劳动仲裁期限延长的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期限延长的规定有哪些

在正常情况下,劳动仲裁期限得以延长往往出现在遭遇特殊状况之时。例如,当涉案情况错综复杂、所需证据繁多且需耗费大量时间进行调查核实之际;又或是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客观原因,使得仲裁程序无法在既定期限内顺利完成。

然而,尽管延期具有必要性,却并非毫无限制。任何延期决定都须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严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劳动仲裁期间受到威胁怎么办?

针对任何遭遇威胁的情况,当务之急是务必及时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资料,然后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在接到报案后,本应由各级公安机关成立专门机构来受理此类事件并对其是否具有立案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若经审查判定该事件并不符合立案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涉案人员做出相应的治安处罚,或者将案件移交给相关执法部门

反之,如果事件符合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将会对其立案,进而进行深入且合法的侦查工作,以搜集更多的证据,从而完成破案任务,制裁潜在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公民主动发起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动,还是犯罪嫌疑人因害怕被追责而自行到达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行为,公安机关都必须立即接受,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并制作详细的笔录文件。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判断此举是否足以对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若是认为尚不足以构成足够的刑事处罚,则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此类事件进行行政处理,或者将其移交给相应的职能部门。

而对于那些已经产生了控告人的案件,一旦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他们就应当制作统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将这份通知送达到控告人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仲裁过了15天上诉期还可以上诉吗请问

劳动仲裁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若超出十五日之法定上诉期限,通常将无法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诉。然而,如果因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合乎情理之原因导致期限延误,当事人可于障碍消除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不可抗力”乃指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无法抑制的客观状况。然而,若无上述特殊情形,逾期未行使上诉权,则通常意味着失去通过司法程序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因此,在参与劳动仲裁过程中,务必要密切关注相关时间节点,以防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劳动仲裁期限常因特殊状况延长,如案情复杂、证据繁多需长时间调查,或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但延期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理性与合法性,并经过严格审批,以避免无限制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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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此时针对该案件的仲裁庭已经成立,具体承担对案件的仲裁工作。仲裁庭成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并根据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期限的规定,合理确定开庭日期。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地点,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为开庭辩论、质证做准备,另一方面也便于当事人适当安排个人事务,以便按时出庭,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人性化。关于通知的方式,本条明确规定为书面通知。
  
(二)延期开庭
  延期开庭,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庭通知其开庭审理日期后且开庭三日前,由于出现法定事由,导致仲裁审理程序无法按期进行的,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将仲裁审理推延到另一日期进行的行为。延期开庭由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仲裁庭作出决定,这里的当事人指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
  延期开庭的请求应当在仲裁庭告知其开庭日期后且开庭三日前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权行使的起始日期非常明确,只有在仲裁庭通知其开庭日期后才能行使,但对截止日期的规定却存在争议。如对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时间的限制过于宽松,又扰乱仲裁庭及其仲裁员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别是仲裁员多为兼职的情况下,延期开庭更是可能会给仲裁员带来很多的不便,同时也会给对方当事人参加仲裁造成影响。但如果规定得过于严格,又不利于存在正当理由的当事人行使延期开庭的请求权。因此规定为开庭三日前,是立法过程中从实际出发,多方面权衡,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点的结果。
  本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但本法并没有对正当的理由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一般认为,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例如当事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劳动者身边的条件存在紧急情形,如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对当事人出庭行使权利形成障碍的。
(2)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仲裁庭成员名单后,开庭前提出回避。但有时,可能当事人当时并不知道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如仲裁员接受另一方当事人贿赂等,发生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的,一般认为,当事人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这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回避申请的决定。
(3)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进行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后,并不必然会导致仲裁开庭延期进行,而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庭的决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延期开庭的决定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而并非是该案件的仲裁庭。
你好,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好多年了因为他们一直没有给我加工资所以我跳槽去另外一家公司的但是他们扣押了我两个月工资我申请了仲裁但是因为老家的老婆要生孩子了我想回去,请问下您关于请求仲裁委延长答辩期限申请书怎么写的?谢谢
[律师回复] 答辩书是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十日内提交,反申请则也是,应当在收到反申请应诉通知书后十天内递交答辩书,目前在劳动仲裁中,不一定非要提供书面答辩书,这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当庭口头答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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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单位不给发放补贴,申请了仲裁来着,想知道申请撤销仲裁的期限能否延长的呢,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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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为仲裁庭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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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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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纵观中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见涉及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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