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竞业限制所涉及的违约金数额并未设定一个绝对的标准数值,而是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衡量。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竞业限制协议中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其次是员工因违反竞业限制而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则是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所获取到的潜在收益。若协议双方在违约金的约定数额上存在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基于案情实际情形适当做出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反竞业限制是否触犯商业秘密罪
在商业领域,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将构成“商业秘密罪”。
首先,以下任何一种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只要导致该商业机密的拥有者蒙受了重大损失,均属于此种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态:
(1)通过盗窃、贿赂、威胁等不当方式获取该商业机密;
(2)公开或使用已从上述手段获得的商业机密;
(3)违背先前的保密承诺或超越法定权限,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机密。
其次,对于负有保密责任的员工,雇主有权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定中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可以与劳动者商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一段时间的竞业限制期,并且在此期间,雇主要依照月度经济补偿金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因此,若违反这一限制,将有极大的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犯罪,不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三、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怎么算
关于竞业禁止赔偿金的计费规则,实际计算过程中往往需要整合诸多复杂因素进行细致研判。
一般的惯例是,首先参考竞业禁止协议中所涉及的约定内容作为计费依据;若是未能找到确切条款加以说明的话,在司法实践中,则普遍参照职工在离职前同一自然年度之内的月均总收入或者年收入水平,最终按照一定比率进行核算,这类通用比率通常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然而,遇有特别情形时,如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严重性、给原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等因素,也将被纳入考虑范围内。
例如,如果竞业禁止期限较长且给原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那么所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可能会相应提高。
另外,由于各地司法环境的差异,这也可能对赔偿金的计算产生影响,因此,在不同地区的司法判决中,对于竞业禁止赔偿金的认定标准或许存在微妙的区别。
总的来说,具体的赔偿金数额需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证据资料来作出最准确的判断。
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无统一标准,需依案情具体衡量。考虑因素包括:协议中明确的违约责任、对原单位的经济损失及员工新职潜在收益。若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法院/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