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犯下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违法所得的界定范围,通常囊括了如下多个层面:首先,是指由赌场经营者直接从赌博活动中所获取的收益,这其中便包含有抽取中介费或佣金等形式的经济利益;其次,还包括了赌场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利润,具体来说,便是将赌客所输掉的金钱扣除返现、奖励等相关支出之后所剩余的部分。在进行违法所得的认定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赌场的规模大小、经营持续时间、赌注金额的高低以及参与赌博的人数等多重因素。此外,用于赌场经营的资金投入并不应被视为可以从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的部分。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二、开设赌场罪的特征有什么
开设赌场罪行的特性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远超过普通的聚众赌博行为;
一旦该类赌场得以正式建立且有人参与其中进行实际的博彩活动,则表明此类罪行已经成立,无论开设者最终能否从该行为中获取到经济利益;
另外,为他人提供赌博用具以便其在该场所进行赌博活动,与其场所之开放程度没有直接关联,均不会影响此种犯罪行为的构成性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被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面对涉嫌涉案的开设赌场罪名被拘留的情况下,律师作为合法的法律代表人员有权行使会见权。这一权限乃是法律给予律师的特定权利之一。律师会面并交流的过程对于了解事件实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且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协助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律师在进行会见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例如需要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同时,在会见过程中,律师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传达任何违禁物品或者信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深入交谈,律师能够掌握事件的详细情况,从而为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违法所得界定于开设赌场罪,涵盖赌场直接收益(如中介费)、运营净利润(扣除返现奖励后赌资余额)。认定时需考量规模、时长、赌注及参赌人数。经营投入不计入可扣除违法所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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