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协议或一方在事中或事后予以承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类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类债务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有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必须产生在配偶关系持续期间内,也就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直到离婚或者其中一方离世为止。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夫妻两人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
另二种则是由配偶中的一人或全体进行共同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一种连带债务,而夫妻关系既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构成了共同共有财物。
这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连带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所带来的责任主要在于其对外部的影响,即夫妻俩对共同债务应负有整体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其对应的共同财产之性质界定,其首要原则如下:首先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此后配偶一方予以追认的联合意愿所产生的债务,其次则为在婚姻持续期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通过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关于共同财产的范畴,通常涵盖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合理收益,知识产权的合法收益等。然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财产、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应当归为个人所有。一旦夫妻就共同债务以及共同财产的界定产生分歧,则需全面衡量债务的实际用途、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以及是否存在恶意逃债行为等诸多因素,并在必要情况下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充足的证据进行最终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签或一方追认的,及婚姻中一方为家庭日常所负的债。超出日常所需之个人债务非共同债,但若债权人能证其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意愿,则仍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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