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需要法院确认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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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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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合同并非必须经过法院确认。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约定的条件,且没有争议,那么就可以不经过法院。但是,如果一方想要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而遭到了对方的反对,那么法院的确认可能就成为必要的了。在这种情况下,诉诸法律以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一个可行的选择。
解除合同需要法院确认吗

一、解除合同需要法院确认吗

关于解除合同是否必须经过法院确认答案并非绝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条款规定,只要合同双方能够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亦或是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或约定条件下,同时双方对于解除合同事宜并无异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便无需通过法院的确认程序。

然而,当合同的一方试图撤销该合同,另一方则对此表示反对并且存有疑义时,法院的确认服务或许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在此种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需要如何做

在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际,应有明确的书面形式告知对方这一事实。

从收到告知的那一刻起,合同便自动解除了双方的义务。

若通知书中载明了债务人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能履行债务,那么该合同将会在此期间结束后自动终止。

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间内未能履行其义务,合同将从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时起解除。

在对方提出对此解除合同持有异议的情况下,所有具备相关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他们进行确认解除行为的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当事人没有通知对方并直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那么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这一请求之后,合同会在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对方之日起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解除合同需要多少钱费用

解约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数字,而是受到诸多原因的影响。首当其冲的便是是否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约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甚至仅需支付少量用于协商过程中沟通交流的成本。然而,若是选择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所面临的费用就将包括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两大方面。其中,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是按照合同金额的大小,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至于律师费用,则会因为地区差异、从业律师的经历及专业背景,以及事例本身的复杂性和涉案金额的数额等差异,呈现出不同的水平。通常来讲,对于相对较为简陋的合同解除事例,律师费用大致会在几千元至数万元之间浮动;但针对复杂且涉及巨额款项的事例,律师费用则很可能进一步提高。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看到,在证据搜集、公正证明等环节也可能会产生相应的费用。综上所述,解约所需的具体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全面衡量和评估。

解除合同是否需法院确认非绝对。双方合意或符合法定、约定条件且无争议时,可不经法院。但一方欲撤销遭对方反对,则法院确认或成必要,此时可诉诸法律以求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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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解除房租合同如何确认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房租合同怎么确认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的时候,房屋租赁合同既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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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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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诉讼前,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致双方形成诉讼,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具体时间的,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明确。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径行向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3)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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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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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违约金,可否要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确认交易
[律师回复] 一、支付违约金可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卖合同订立以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卖房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首先,如果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卖家愿意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且承担全部中介费用,就能解除合同不用经过买家的同意”,有这样的约定卖家就能解除合同,就这叫做任意解除权; 其次,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下,如果卖家把房屋过户给善意第三人导致合同实际无法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这叫做按法定解除,但是这种情况下,卖家很可能要赔偿差价损失;第三,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只有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合同。否则,如果买家不同意解除合同,在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实际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只能继续履行,依法也会支持继续履行。 二、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有些卖家串通第三人诉至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比如由夫或妻一方主张买卖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由第三人以承租人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甚至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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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的同事接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问题如何认定的
[律师回复] 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的抗辩成立?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凳事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其发出解除通知后只要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因此解除通知己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合同己经解除,在合同解除后乙公司便不能再要求其履行合同。如果乙公司对于合同是否解除有异议,则应当向法院起诉确认,在其未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诉讼的情况下,合同己经解除。
另一种意见为:乙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因此甲公司不能以解约通知的方式来解除合同。
王晔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甲公司的理解逻辑出现了问题,先让我们看一下,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什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规定的则是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因此解除通知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乙公司存在使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在先,如果乙没有该行为,则甲方无权解除合同,那么甲方的解除通知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中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的行为导致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其发出的解约通知不必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同时因为甲方发出了解除通知,其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向甲方发出解约通知,甲方未在法定时间提出异议时,合同解除,界时甲方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我要跟我的公司解除合同,我真是不能够继续工作了,身体吃不消了现在,咨询下合同解除谁去确认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一事确认如下:
1、甲乙双方于 签订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将于 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 元,代通知金为人民币 元,补回扣除工资 元,合计支付补偿金额 未休年假补偿以及 月份工资将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乙方将工作、公司物品、资产、客户明细、应收账款、发票、押金、备用金等(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于 年 月 前交接给甲方指定人员,并经双方确认公司物品、资产无丢失、损坏后,甲方将如期支付乙方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经济补偿金及相关工资等。如公司物品、资产发生丢失、损坏,或由于工作未交接清楚,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按资产帐面价值或承受损失从上述支付总额中扣除。
4、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因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
5、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到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完成离职工作交接。
6、由于工作交接未能符合公司离职签交表要求的,甲方有权于乙方交接情况符合要求后,再行发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而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乙方离职后有义务严格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中相关保密规定,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薪酬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途径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关于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补偿金额及协商条件等信息。如因乙方违反该款项约定,应向甲方全额退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赔金或赔偿金,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乙方离职时在甲方领取的前三个月的平均月工资的10倍。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该条款于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有效。
8、乙方同意今后不会以口头、书面或任何其它形式向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第三方发表诽谤、批评或否定甲方的任何言论或采取任何有损于甲方商誉和利益的行为。
9、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已经履行了其在劳动合同项下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切义务。
10、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承认其已经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并且他们达成本协议是自愿而非强迫的。
甲方: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解除谁去确认这个问题可以先参考一下上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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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解除纠纷需要什么条件
合同解除纠纷所需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首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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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方签订的一份合同,因为一些事情要解除合同,要先问,这个解除合同的确认这个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关于合同解除,一般认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过通知的程序,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作为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文之规定,学界也无统一的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各种认定标准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的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此问题,有待立法予以明确。
一、关于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较少受到关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形,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产生争议。
二、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人据此认为,在解除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只能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而法院只能依确认之诉进行审理。第九十六条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具备时,或符合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时,当事一方享有解除权,对于该条规定中的“应当”,一般认为属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而不能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解除。也有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协议,是私法规范的范畴,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只能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进行,法院不能以公权过多地干预。笔者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或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的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若其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通知对方。但是我国法律中对“通知”的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当面或电话告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递发送通知、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当然可以理解为此处的“通知”,但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请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也应属于“通知”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若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无误地告知于对方当事人的效果,都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对此不应拘泥于“通知”的形式,而是要看结果。因此,对于基于约定的解除权成就时,或因不可抗力、根本违约等情形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能过一般的口头、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对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予以判决解除。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因此,那种认为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律必须事先“通知”对方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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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纠纷所需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首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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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确认无效,解除合同时可否起诉解除
[律师回复]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是两个关系紧密相连的又相互的合同。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购买房屋资金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签定了商品房担保贷款后,银行就会把贷款直接打入开发商的账户。对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买房户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否则买房户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也无法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买房户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商品房,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房产贷款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对买房户是不利的。而贷款银行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大量的贷款供给买房产,也将面临很大的风险,所以在实践中银行一般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作为贷款的保证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回购义务。所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房户。2.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双方财产的返还或权利状态的恢复,已经人住的消费者应该将已经占有的住宅交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则不能再根据合同要求消费者支付房款,已经收取的部分应该退还给消费者;解除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的财产状态将恢复到签订合同前的状态,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履行无须其他人的协助,双方自己即可完成。借款合同解除后,消费者将一次性归还从银行的借款,然后不再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无须承担任何还款的义务。这个合同的解除与买卖合同不一样,它需要在除了银行与消费者之外的第三方、也就是开发商的协助下才能完成。消费者虽然从银行取得了借款,但并不直接占有这部分借款,银行借款通过转账的形式由开发商取得;如果要归还借款,必须由开发商向银行归还已经占有的借款,才可以实现归还借款的目的;银行只有收到开发商以消费者名义还来的借款后,才能认为消费者已经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双方的借款合同才能真正解除;因此借款合同的解除与履行需要第三方协助才能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3.—般说来在逻辑和理沦上,消费者应该先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然后由开发商返还首付购房款,然后再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最后由开发商归还银行借款。但是,买受人解除合同表明买受人从商品房买卖关系中脱离,放弃对住宅行使占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存在一种风险: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时归还银行借款,那么消费者除了丧失占有房屋的权利外,仍然需要承担向银行还款的义务;尤其是如果开发商在此期间出现破产,那么消费者损失更为巨大。所以,在消费者要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时也需要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时,应该与开发商以及银行都再签订—个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将有关事宜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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