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通常涵盖了,夫妇在缔结婚姻手续并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各类收入,如正常薪资、激励性质的薪酬、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劳动报酬等等。同样地,也包含了通过生产、经营、投资等方式所获得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此外,还包括了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该财产仅属于某一方,则该财产不纳入共同财产范畴)以及其他应被认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可能包括了夫妇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地产、汽车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如何界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便是指夫妇二人基于彼此的共同意愿,向外界债权人借贷,并将所取得资金投入到与其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项事务中。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楚明白地认识到,强调的是这个“共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夫妇双方共同决策、参与以及处理生产经营事务之中,同时亦广泛涵盖了由丈夫或者妻子任何一方独自决定,而另一方予以授权,并使厂营获益成为家庭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等多种情况。
法院在界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主要会从以下五大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举债行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发生的事实状况;
其次,深入审查举债行为能否视为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体现;
再次,对委托运营的企业的性质、成立日期、企业财务是否独立于家庭财产等方面展开细致调查;
此外,考虑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及作用;
最后,评估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收益是否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通常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根据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负担的债务,例如双方共同签署协议或是某一方在事后来临承认等情况,这种类型的债务应该被视为共同债务。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的持续期内,夫妻中的一方以自我名义承担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就被归类于共同债务范畴。再次,当债务规模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时,原则上来讲它并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范畴,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在做出判断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债务的金额、用途、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来进行判定。如果您正面临着具体的纠纷问题,还需要结合更为详尽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所得收入(薪资、奖金、劳动报酬等)、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及继承、赠与未指定归个人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婚后共同购置资产,均视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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