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审中,被告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单位组织。
其次,该罪名在主观上的构成要素表现为故意犯罪,其目的在于获取不合法的经济利益。进一步来说,在客观层面上,被告人实施了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受到严格限制的买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同时还涉及到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情节恶劣。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罪名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限制买卖物品及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是否有未遂的情况
因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无论是否达到了既定目的或成效,都不能被认定为未遂犯罪。该种行为被视为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特征,只要在实际生产和一系列流通环节中完成了任何一项活动,即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衡量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既罪时,需要以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而经营行为是一个复杂且多面的过程,其中包含生产和其随后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以及零售等多个环节。因此,只要某项经营活动被付诸实践,即使其他活动尚未执行完成,也可被认定为本罪成立。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并使其终止,虽然可能会得到减轻法律处罚甚至免于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逃脱法律制裁。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中止犯,如未导致任何损害则不予以惩罚;而若是对社会造成了任何影响,则必须受到适当的减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非法经营罪涉案五千万怎么判
当涉及到非法经营罪并且其涉案金额高达五千万元时,这将被视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者通常将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额外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被剥夺全部财产的风险。然而,实际的量刑取决于多个复杂的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恶意程度、是否存在自首或者立功的行为、转移赃款的积极性等等。换句话说,如果犯罪嫌疑能够在事例中表现出主动自首、积极退赔以及真诚悔过的态度,那么在量刑上可能会得到相应的减轻或从轻处理。反之,如果他们拒绝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还有其他恶劣的情节,那么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总的来说,最后的判决结果必须由法院依据事例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
一审中,被告人为犯罪主体,包括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观故意犯罪,追求非法经济利益。客观上,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受限制物品,买卖相关许可证或文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恶劣。本罪名侵害国家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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