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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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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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件,具有形式能力的人,主观要件主要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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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主要是针对的是我们不能经营的一些对象,如国家专卖的物品,以及国家证件等。这个罪名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帮助您更好的了解非法经营的问题。

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一个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对 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进出 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我国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我国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收购的矿产品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更多关于非法经营罪方面的法律问题,如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非法经营罪的刑法量刑等法律问题,欢迎您咨询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详细的法律解答,帮助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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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燃气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燃气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恶劣,可被定为非法经营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支付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支付等额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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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燃气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燃气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恶劣,可被定为非法经营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支付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支付等额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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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包含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包含哪些内容
1.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独资经营的企业,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提供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以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公司、合伙等企业,土地使用由该企业享有。但属于非法人联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非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得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其应依法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申请取得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应经依法审批。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参照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标准确定。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其收益权按照有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依约定处置。
4、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但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流转,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应办理国家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破产、兼并、分立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5、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可与厂房一同设定抵押。
设定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抵押权实现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国家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先扣除征地补偿安置费付给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同意抵押证明中放弃此项权利的除外),并扣除出让金上缴国家,余额依担保法规定处置。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包含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包含哪些内容
1.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独资经营的企业,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提供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以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公司、合伙等企业,土地使用由该企业享有。但属于非法人联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仍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
非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得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其应依法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申请取得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应经依法审批。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参照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标准确定。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其收益权按照有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依约定处置。
4、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但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流转,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应办理国家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破产、兼并、分立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5、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可与厂房一同设定抵押。
设定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抵押权实现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国家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先扣除征地补偿安置费付给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同意抵押证明中放弃此项权利的除外),并扣除出让金上缴国家,余额依担保法规定处置。
律师你好,目前汽车美容,给经营商竞争特别激烈,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行业的竞争手段,请问一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有那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行为条件。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司、企业的材料、物资、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决策权以及因其职务关系而知悉的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企业投资方向等重大信息等便利条件。
2、行为方式。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这里的“经营”不同于普通的、短期的商品买卖,而是具有规模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所谓“自己经营”,是指为自己独资或者担任股东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的经营,至于行为人是否担任一定职务则在所不问。所谓“为他人经营”,是指为自己虽未出资,但为从中获取经营报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司法实践中,只要具备“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之一即可。“同类营业”是指经营的业务属于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
3、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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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燃气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燃气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恶劣,可被定为非法经营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需支付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支付等额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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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的一个同学,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非法集资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有哪些??因为他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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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因为没有营业执照,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现在还没有判决,麻烦问一下来宾律师非法经营罪判决书都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1月7日出生。辩护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第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QQ等聊天工具,上传大量卷烟图片、发货单据等在网络上宣传,通过网上销售、电话联系当面交易等手段,销售小苏、中华、芙蓉王等100多个品牌的卷烟共计910条,其中部分卷烟经鉴定为假烟,销售金额达11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殷某某、张某某、张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支付宝和银行卡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记账本、物流发货单据、永城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宣传照片、物证照片,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规定,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贩卖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这就是非法经营罪判决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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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我国,没有获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就私自进行成品油销售,属于违法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营成品油,必须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违反法规经营成品油,会扰乱市场秩序。根据情节轻重,非法经营成品油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情况较轻,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金;如果情况较为严重,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徒刑,并处巨额罚金,甚至会被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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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柴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营柴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是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的。如果是经营者得到了我国的行政机关经营柴油的特许的,此时就是可以经营的,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是经营者在没有得到我国的行政机关特许的情况下经营的,就是会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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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个亲戚因为非法经营烟草,现在被相关的部门给抓到了,非法经营罪烟草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关于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三、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 犯罪 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 犯罪 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 犯罪 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 犯罪 行为的,从重处罚。
  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非法经营罪烟草司法解释行为人的 犯罪 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关于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九、关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十、关于鉴定问题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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