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离婚协议书而言,其本身并不具备诉讼时效相关事宜。然而,若牵涉至一方未能按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该权利,且这类申请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自当事人首次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或履行协议义务产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起三年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协议无效的各种可能性,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首先,当离婚协议的内容涉及到违法或违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其次,如果这份协议并不是参与签署的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例如存在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再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也是构成离婚协议无效的原因之一,比如为了躲避债务才达成显然不公正的离婚协议等等。此外,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条款在实践中被认为“显失公平”,那么当事人便可以据此主张修改或取消这部分条款。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判断“显失公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全面衡量,不能简单地做出结论。总而言之,对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应该综合考虑众多因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现实事例的实际情况逐一进行判定。
就离婚协议书而言,其本身并不具备诉讼时效相关事宜。然而,若牵涉至一方未能按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该权利,且这类申请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自当事人首次意识到自身权益受损或履行协议义务产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起三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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