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合理找哪个部门处理好一点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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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遇到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不合理的情况,你可以先和负责协调这个项目的行政主管机关主动沟通、商量,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同时,你也可以依法请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出公正的裁决,来妥善处理这件事。如果上面这些途径都没有解决问题,你还是有权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不合理找哪个部门处理好一点

一、拆迁补偿不合理找哪个部门处理好一点

若遇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不尽合理之情况,阁下可首选与负责协调该项目的行政主管机关主动交流、磋商,争取达成双方共识。同时,亦可依法请求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做出公正裁决,以求妥善处理此事。倘若上述途径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阁下仍有权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依法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1.在面临拆迁补偿时,为确保自身得到满意的结果,应事前开展充分而深入的考察与评估工作;

2.如对拆迁补偿安置条件感到失望或不实,可向上提交申诉至相关上级政府机构,经过被拆迁之人的正式申请后,再移交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公正裁决;

3.若对裁定的结果仍然无法接受,可以依据法律条款,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权益。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步推进,对于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范围日渐广泛,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立便显得极为关键。在征用农村居民生活必需的土地资源之后,有必要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农民应当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土地对应的征地补偿标准为何?由于农村土地的种类繁多,故而土地性质的差异往往导致补偿标准的相应变化。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信线及广播线等设施的迁移问题,则需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进行详细沟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投资成本的估算,并将其纳入至初步设计概算之中进行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护自己利益

在面临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情况时,您可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切实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首先,必须认真检视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其中包括核实拆迁项目是否具备法定的审批文件。其次,务必在适当的时间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便全面了解与拆迁事宜有关的所有详尽资料。接下来,应积极主动地与拆迁方展开充分的协商及谈判,并在此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的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若协商未能达成符合预期的共识,可以针对该项拆迁补偿决定触发行政复议程序。倘若对复议结果仍持有异议,您还享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除此之外,还要时刻关注并尽力搜集、整理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据,例如房产证、评估报告以及拆迁通知等文件。总而言之,我们需要以严谨的态度与清晰的思路,借助合法合规的方式和路径,积极有效地争取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

若遇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不尽合理之情况,阁下可首选与负责协调该项目的行政主管机关主动交流、磋商,争取达成双方共识。同时,亦可依法请求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做出公正裁决,以求妥善处理此事。倘若上述途径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阁下仍有权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依法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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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相关的转让必须经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许可,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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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是按照政策规定,依法取得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的建设单位或政府部门,都是拆迁人,都是拆迁主体,由这些部门来具体认定被拆迁人。
二、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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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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