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因犯下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后,他们仍将享有领取退休金的权利,这是因为退休金的发放是基于公务员的职业身份和工作年限来决定的。
然而,在他们服狱期间,退休金将会暂停发放,待刑满释放或假释出狱后,便可重新开始领取退休金。需要强调的是,刑期结束后,退休金的发放金额将以服刑前所享受的标准为基础进行计算和发放。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交通肇事罪定罪前批捕是合法的吗?
尊敬的读者们,这里有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给我们分享:
在决定将某人以交通肇事罪收押之前,这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如果出现了如下情况之一,那么此时进行逮捕则合情合理:
第一点,存在明显的威胁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风险;
第二点,极有可能会再次触犯新的刑事法规;
第三点,当事人表现出企图自杀甚至逃脱法律制裁的强烈意图;
第四点,否定自己的罪行并试图攻击、报复被害人,举报者和控诉人;
第五点,有毁灭、篡改相关证据,干预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词,以及与其他被告互串口供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三、交通肇事罪有无加重犯
在交通肇事领域中,确实存在着关于加重犯罪的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当交通肇事行为满足了至少一项以下条件时,即被视为“具备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1. 发生导致两人或更多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或是多达五人受到重伤并负担事故的所有或大部分责任;2. 如果事故导致六人或更多人死亡,但肇事者仅承担与其他肇事方相同的责任;3. 肇事者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且负担事故的所有或大部分责任,同时无力支付高达六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额。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肇事者,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在判定是否构成加重情节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确凿的证据。
交通肇事罪判决执行后,公职人员仍有权领取退休金,但服刑期间将暂停发放。刑满释放或假释后,退休金重新开始领取。刑期结束后,退休金的发放金额按服刑前标准计算。退休金基于职业身份和工作年限决定,不因定罪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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