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是什么意思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乃是雇主在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以及其他各类应税所得之时,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先行从其收入中扣除法定应纳税额,用以提前代为履行纳税义务,随后将实际扣缴金额定期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并依法缴清税款的一种严格规则体系。此项预扣预缴制度的设立初衷及目的,主要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的顺利且及时地加以征收,抵销可能出现的拖欠或遗漏税款情况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财经秩序,保障国家财政利益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年三月一日前向纳税人汇算清缴应纳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关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准确表述应该是: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所得税",它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种应税所得项目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同样依照规定,对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在每个纳税年度内,以其对应的总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亏损之后的结余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
在确定税率方面,采用的是从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
具体而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需缴纳的税款将按照年份进行计算,并将每月预缴的部分,待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内以汇总的方式进行彻底审核和征收,对于多缴或者少交的情况也会有相应的退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单位需要负责吗
在此情况之下,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须得对此事负有相应责任。若其蓄意采取欺诈、隐匿真实信息等手法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或根本未进行任何申报操作,从而导致其所雇佣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走私与漏税现象,那么单位将会被认定为违法,需承受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触犯逃税罪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刑事制裁。然而,如果单位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计算错误等技术性失误而导致未能足额缴纳或少缴税款,他们仅需按照规定补充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无其他附加罚款。总的来说,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以免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是雇主在支付员工工资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先行扣除应纳税额,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定期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清税款的一种制度。目的是确保个税及时征收,避免拖欠或遗漏,维护财经秩序和国家财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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