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转账记录可以起诉要回吗?
在恋爱阶段中进行的涉及到金钱的转账行为,并不能确保能够通过提起诉讼的途径予以追索回来。原因在于其中存在多种司法情况,诸如恋爱期问的民间借贷现象以及涉及到金钱转移的赠与协议等。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必须明白,借贷协议法律关系的建立,并不仅仅依赖于如转账这样明确的贷款交付行为,更需要有借贷意愿的确定与达成。据此,当原告试图依据“民间借贷”这一法律理念提起诉讼时,他们除了拥有转账记录作为依据外,还需出示另一项关键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确就此笔款项达成了借贷共识,例如,通过第三方渠道确认真实性,借据,或者对方曾经表达过借贷意图的相关电子邮件或短信记录。若无法提供这些证据,那么原告可能面临着举证不利所导致的法律风险与困境。
至于恋爱时期的赠与行为,按照赠与合约的定义,这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务资产随意地、无偿地赠予给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对此表示接受的合约形式。虽然赠与合同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无偿性的捐赠并不等于不受任何限制。
根据赠与人缔约时是否附带条件,这种赠与可被划分为无条件赠与及附条件赠与两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恋爱期间转账,性质如何认定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其性质的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若确凿地通过转账附言或者红包说明中注明款项系借款的事实,则无论双方是否已共同解除恋爱关系,均可根据借贷法律关系向对方索回还款。
然而,如果转账属于日常生活开支,或者涉及到纪念日、情人节等特殊场合的赠予,那么这些转账及往来都应视为普通的礼物赠送,一旦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便不得再主张归还。
需特别注意的是,对于诸如"520元"、"1314元"这类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转账金额,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予性质,即便在分手之后,也无法要求对方予以退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恋爱期间转账纠纷案件怎么判
在这几类爱情关系中所涉及到的转账纠纷事例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判决的结果往往受到了转账性质的影响。如果转账行为明确地被界定为借款,同时还具备了诸如借条、聊天记录等在内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存在着借贷之合意,此时便可以将此类转账确认为债务,并要求对方予以偿还。然而,如果转账的数额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例如 520、1314 等,那么这类转账通常会被视为赠与,并且不会被要求予以返还。然而,对那些既不具有特殊寓意又数额较大的转账而言,法院需要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聊天记录、消费模式以及转账发生时的具体情境等多维度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才能作出相应裁决。此外,如果某方转账的行为表现出了以婚姻为目的的性质,但最终未能实现婚姻的期望,那么此类情况下也可能被要求退还所支付的额度。总的来说,法院会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并按照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全方位地作出精细而合理的裁决。
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在诉讼中主张索回存在困难。除非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有额外证据证明借贷意愿,否则仅凭转账记录难以成功。赠与行为同样需证明存在附加条件,否则难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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