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没有尽到职责该怎么处理
其次,监护人应当站在被监护人一方,禁止用他们的财产进行任何不适当的处分。
再次,作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适宜于提高被监护人福利的原则行使他们的监护权利,除非这样做会对被监护人产生不利影响。接下来,监护人应代理被监护人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及诉讼事务。当然,对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必须负起教育和照顾的重任,确保其身心健康及生活稳定。
最后,若由监护人的行为对外界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损失,也需对其进行民事赔偿。
然而,如果监护人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了。若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人格与身心健康的行为、懒散处理监护任务或无法履行监护义务且拒绝将监护工作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完成,从而使被监护人陷入困境,那么有其他监护资格的人士或机构有权向法律法院提出要求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许可。此外,若在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中出现突发状况或其他紧急情况,使得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暇照看的状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监护人的居住地址所处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都有必要承担责任,为被监护人提供适当的临时生活照料。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话怎么办
在此恳请各位留意,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如不幸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其具体的监护权将由以下人士担任:
1.祖父祖母及外祖父祖母;
2.兄弟姐妹;
3.与未成年人关系亲密且有意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戚朋友,只要他们得到了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属单位或居住地点的居民会/村民委会的认可并同意。
倘若以上选任仍引发争议时,那么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属单位或居住地点的居民会/村民委会有权在近亲范围内进行指定。
若对该项指定仍感不满且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解决,则需由当地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监护人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
在法制领域内,假如监护人无法承担经济赔偿义务,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其赔偿责任的详细内容及特性。若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则需对监护人的具体财产状况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涵盖了动产、不动产、存款在内等各个方面,以便准确地评估其真实的偿付能力。若通过严谨周密的调查证实监护人名下确实缺乏任何可供执行的款项,法院有权采取暂缓执行措施,直至监护人具备足够的财产以供执行为止。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与受害方进行深入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例如采用分期付款等方式。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倘若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拥有共同财产,法院或许会从这些共有财产中划分出属于监护人的那一部分用以支付赔偿金。总而言之,针对此类问题的具体处理方法,必须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考量。
监护人失职时,应确保被监护人安全及财产权益,禁止不当处分其财产,按最利于被监护人福利原则行使监护权,代理其参与民事及诉讼活动,教育和照顾未成年人。若监护人造成损失,需承担民事责任。若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权益或无法履行义务,有权机构可申请撤销其监护权。遇紧急情况,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提供临时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