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证户口是已婚怎么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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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领结婚证但户口本上显示已婚,这并不代表双方有婚姻关系。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满足结婚条件,那可以视为事实婚姻,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离婚手续。要是不符合这个条件,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需要办离婚。
没结婚证户口是已婚怎么离婚

一、没结婚证户口是已婚怎么离婚

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以领取结婚证书为主要依据,户口簿上所注明的已婚情况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具有有效性。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未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就只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因此也就无从谈及离婚的问题了。鉴于此种情形,当事人无需进行离婚。

然而,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缔结婚姻,并且满足了结婚的实质性条件,那么他们的婚姻可被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即便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应视为有效婚姻,此时便需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没结婚证户口本如何起诉离婚

若遗失了结婚证书,可携带户籍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信息前往原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相关机构或在夫妻任意一方时常居住地所注册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然后再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反之,如并未取得结婚证书,便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自然也无需考虑离婚事宜。

关于户口本,实际上涉诉申请离婚时并不要求提供户口本作为必需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三、没结婚证户口在一起怎么迁出

虽然尚未正式领取结婚证书,但是双方户口已经进行了合并统一,因此在考虑户口迁移之前,应该先确定理想的迁入地点。在这个颇具挑战性的步骤中,您不得不依赖于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作为签证。通常情况下,您需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户口迁入申请,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件、户口本、房产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等等。经过迁入地公安机关严格的审核程序之后,他们将颁发予您相应的准迁证。紧接着,您需要携带刚刚拿到的准迁证前往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完成这一步之后,务必带上户口迁移证再去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事宜。整个办理过程十分严谨繁琐,需要您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并且必须依照公安机关的工作流程和严格要求执行。在此特别提醒,因各地政策有所出入,建议您具体问题需参照当地实行标准进行处理。

办理结婚证但户口簿显示已婚,实际上双方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满足结婚条件,则视为事实婚姻,需按相关法规办理离婚手续。否则,因无有效婚姻,无需进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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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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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判决书和法律生效文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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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根据变更人情况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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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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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已婚能领结婚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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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就是网友所在县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三年未复吸的证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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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立项,也已经营,属于违建但手续已补齐,请问能办理不动产证吗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通常包括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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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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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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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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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但是户口本上是已婚怎么办?
没有结婚证但是户口本上是已婚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确实是属于未婚的这样的一种状况的话,那么是可以到有关机关来进行相关信息的更改,这有可能是因为工作人员的过错所导致登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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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户口本上的已婚证可以改成已婚户口本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不能更改该项:当事人的户口本只能从未婚改成已婚,已经离异后,再婚的会显示成“已婚”(再婚前未更改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或者再婚(已经更新户口本信息的);
2、因为更新户口本信息需要交验相关证明(如:未婚更新为已婚时的结婚证等),当事人再婚的,不能更新为已婚(该项仅限初婚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扩展资料:户口本婚姻状况更改
1、领结婚证后需要从未婚变更成已婚,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2、领离婚证后需要从已婚变更成离婚,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原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3、应提交的材料
A、变更已婚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B、变更离婚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离婚的提交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C、变更丧偶a、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c、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D、具有以下特殊情况的:a、在国外登记结(离)婚的,提交《结(离)婚证》翻译件原件(加盖所在国使馆的认证章)及复印件(需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翻译公司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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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执行人信息查询的案件状态执行中和已结案。已结案是否代表钱已经还完还是只是代表判完叶赫那拉闻多解答;不一定!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 2)裁定终结执行; ( 3)裁定不予执行; (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二、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1)对给付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债权人收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等全部款项数额。( 2)对给付非金钱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说,就是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产已全部交付给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已全部完成,或者禁止其实施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恢复了原状。以上两种情况是最圆满的结案方式。( 3)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也应视为全部履行完毕。 三、关于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法定事由),虽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不得不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形。终结执行程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不予执行,是指对判决裁定以外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主要是指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非诉法律文书。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五、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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