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行,因为中国现行的法律并未明确限定股东不可以担任财务负责人这一职位。因此,从理论上讲,股东是完全有可能担任财务负责人这一角色的。日常生活实践中,由于财务管理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许多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均被列为领导班子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股东同样具有担任财务负责人的资格。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不仅需具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质,还应当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行业知识。如果拟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职,则除了需要持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之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在会计工作岗位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还债的情况下合伙人需要担责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非法人团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服务机构面临财产欠缺以偿还债务之困境时,负有无限赔偿责任的不仅是该非法人团体的资产所有者或设立者。
但若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按特别法律规定,则需依据具体适用的法律判定其最终应背负的责任程度。
因此,当合伙企业因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导致其面临危机时,所产生的无限法律责任理应落到各合伙人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则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关于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转让事宜,通常遵循如下几点根本原则:首先,相关的合伙协议当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份额的转让;如若协议中并未涉及到此类事项,转让行为则须征得其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方能实施,并且在此情形下,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转让方有义务向受让方全面、真实地披露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再次,在完成股权转让之后,对于新加入的合伙人而言,其需要对入伙之前所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样重要的是,转让行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履行必要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最后,当合伙人试图将其在合伙企业中所持有的财产份额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进行转让时,若事先未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知会其他合伙人,从而导致其他合伙人遭受损失的话,该转让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对此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可担任合伙企业财务负责人,法律未禁止。实践中,财务负责人在企业中地位重要。财务人员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和实务经验。拟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还需会计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丰富实践经验。因此,只要满足条件,合伙人可赋予财务负责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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