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继承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取得死者的书面死亡证明材料;随后前往辖区或者市级公证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完成有关继承权的确立和认证工作,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向房地产测绘部门提交房屋面积测量或者转换的相关申请;接下来,在持有所涉房地产权证、经过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以及房屋测绘等相关文件后,继承人需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继承登记的申请,并在驻场税务局办理税收核定及更名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遗嘱继承的范围有什么
遗嘱继承中的合法继承人,亦即接纳者,须得在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范畴之内,并且其身份为自然人;
法定继承人的主体应包含以下人士:
第一类是配偶;
第二类是子女(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养子女);
第三类则是父母(同样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拥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四类是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收养或抚养关系确立的兄弟姐妹以及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类则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若丧偶儿媳妇对公公婆婆及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有充分履行主要赡养责任的情况下,他们亦可被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列。
自然人有权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表达将个人财产交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来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在涉及遗嘱继承的领域内,如果房地产已经遭遇到拆迁,那么如何妥善处置所得的赔偿款就成为了一项至关重要的议题。在此过程中,处理方式主要是受到遗嘱所规定的具体事宜以及政府部门制定的拆迁政策这两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有必要认真审查遗嘱条款中是否明确涵盖了房屋面临拆迁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权益事项。如果遗嘱中确实有所涉及,那么依据遗嘱原则,普遍应该遵照其进行运作。但是,如果遗嘱并没有提到任何关于拆迁的特定信息,那么从原则上讲,所产生的拆迁补偿权益应该完全归属到被遗嘱特意指明的继承人手中。一般的拆迁补偿内容主要包含房屋实际价格支付、搬迁和安置费用支付以及短期过渡期间安置费用支付等多个方面。遗嘱继承人应该积极主动地与负责的拆迁机构接洽交流,同时出具有效力且真实可信的遗嘱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能够有效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其他尚未获得补偿权益的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这时候可能就需要借助于法律手段,例如提起诉讼,以此来解决这些纷争。最后,法院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资料,对补偿权益的归属问题做出最终裁决。
遗嘱继承房屋时,唯一继承人需办理过户手续。需先取得死者死亡证明,再到公证处确立和认证继承权,提交房屋面积测量或转换申请。之后,持房地产权证、继承权证明和房屋测绘文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并在税务局办理税收核定及更名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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