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房屋,唯一继承人用过户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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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嘱继承房屋时,唯一继承人需办理过户手续。需先取得死者死亡证明,再到公证处确立和认证继承权,提交房屋面积测量或转换申请。之后,持房地产权证、继承权证明和房屋测绘文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并在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及更名过户手续。
遗嘱继承的房屋,唯一继承人用过户吗

一、遗嘱继承的房屋,唯一继承人过户

遗嘱中有效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则需履行相应的过户程序。

首先,继承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取得死者的书面死亡证明材料;随后前往辖区或者市级公证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完成有关继承权的确立和认证工作,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向房地产测绘部门提交房屋面积测量或者转换的相关申请;接下来,在持有所涉房地产权证、经过公证的继承权证明以及房屋测绘等相关文件后,继承人需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继承登记的申请,并在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及更名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遗嘱继承的范围有什么

遗嘱继承中的合法继承人,亦即接纳者,须得在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人范畴之内,并且其身份为自然人;

法定继承人的主体应包含以下人士:

第一类是配偶;

第二类是子女(涵盖范围广泛,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养子女);

第三类则是父母(同样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拥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四类是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收养或抚养关系确立的兄弟姐妹以及拥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类则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若丧偶儿媳妇对公公婆婆及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有充分履行主要赡养责任的情况下,他们亦可被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列。

自然人有权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明确表达将个人财产交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遗嘱继承的房屋,唯一继承人用过户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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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涉及遗嘱继承房屋时,唯一继承人需要办理过户手续。首先,需要获取死者的死亡证明。然后,前往公证处确立和认证继承权。接着,提交房屋面积测量或转换申请。之后,携带房地产权证、继承权证明以及房屋测绘文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在税务局完成税收核定及更名过户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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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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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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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嘱公证申请程序: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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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一般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均分;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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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扩展资料
一、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二、遗嘱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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