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既遂的标准如何认定
关于抢夺犯罪行为成立既遂的判断基准,通常主要依赖于行为者有无实际达到非法占有公、私有财物的程度作为鉴定依据。
当行为者成功地从被害人手中取得并占有了财物,同时该等财物已完全脱离原主人的实际操控,则可以认为构成了抢夺罪既遂。
然而,在某些现实复杂的情形下,还需要结合各类要素如财物价值、抢夺实施手法及当时周围环境等进行全面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是什么的
抢夺犯罪首先属于数额犯,同时又是结果犯,因此,在通常情况之下,倘若没有成功掠夺财物的,则不纳入刑事犯罪范畴进行处理,也就不会产生所谓的抢夺未遂问题。
然而,对那些将大额和特别巨额财产作为目标,因意外因素未能成功赎取到财物的情况来说,我们应该依据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关于盗窃大额金额的刑罚标准以及犯罪未遂的相关处理原则,给予被告人应有的抢夺罪(未遂)轻罚、减轻惩罚或是免除惩罚。
当抢夺行为既有已完成部分,还有未完成的部分时,只要它们各自达到各自量刑程度的不同标准,就要按照处罚更严厉的那一项来执行;
如果二者达到了相同的定罪程度,那么就应当判处抢夺罪的既遂。
其次,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如果因用力过大而无意中导致受害人受到轻度伤害的,应当将其归入抢夺罪的加重处罚范围之内;
倘若伤害受害人至重伤乃至死亡的,这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抢夺的问题了,还牵涉到抢夺和出于过失构成的使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
犯罪人在这个时候既构成了抢夺罪,如果因为他的行为导致有人遭受重伤,就应当将其视作有“其他严重情节”来论罪,如果有人因此丧生,那就该视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来处治。
此外,他同时还可能触犯过失重伤罪或过失杀人罪等罪名,但在这个时候必须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重罪来进行判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抢夺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关于抢夺罪的既遂标准,在我国刑法学理和司法实践当中,一般的观点认为是行为人已经进行了抢夺行为,并且所抢夺的财物从被害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脱离。
具体来说,只要行为人对财物的夺取行为使得财物持有者无法及时反抗,并在其控制和支配之下将财物抢走,那么便应该被视为抢夺罪的既遂状态。
这种看法并未仅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或财物最终是否被行为人占有所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
然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抢夺行为必须是公然地夺取公私财物,而不能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式。
若在抢夺过程中使用了暴力等手段,则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关于抢夺犯罪既遂的判断,主要看行为者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若行为者成功夺取财物并使其完全脱离原主人控制,即可视为抢夺罪既遂。但在复杂情况下,还需综合考量财物价值、抢夺手段和环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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