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该由谁控告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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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案的起诉方通常是公司、企业等组织,这是因为这类犯罪主要针对的就是这些单位的财产,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财产安全,受害单位通常会作为原告来起诉,让犯罪嫌疑人承担法律责任。
职务侵占罪该由谁控告

一、职务侵占罪该由谁控告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起诉方通常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此类犯罪行为直接对相关单位的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

然而,若涉事单位未能适时地采取法律行动进行起诉,检察机关则有权在掌握充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之后,以国家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

该罪行与职务侵占罪的异同如下:

挪用资金罪是指向企业单位、机构或团体中的职员借助于职务之便,将本单位所掌控的金额擅自挪用,供私人使用或者以此进行借贷行为,如果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了犯罪。

而职务侵占罪则是指在这些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人员,通过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秘密地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如果数额也较高的话,即可构成此罪。

此外,这个罪行与贪污罪之间存在细微差别,具体表现为它们的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仅限身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部门内的特定职员;

然而,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更窄,仅局限于从事公共事业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内的公务员以及其他职责管职人员。

在此之外,有权参与国有公司、国企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其代表,同时还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人也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不论他们所在的企业属于哪一种类型,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外资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等,只要系非政府工作人员,皆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职务侵占罪的赃款如何处理

职务侵占罪所涉及的违法所得一般遵循以下处理流程:首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追缴。具体而言,此项过程中会运用各种合法手段来追讨被非法侵占之款物。而所追回的违法所得,原则上会归还给权益受损的受害单位,以此尽量弥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若是赃款已被犯罪嫌疑人肆意挥霍或者无法全数追回,那么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裁定时,退赃情况将会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违法所得,或许能在量刑上得到适当减轻;反之,若其拒绝退还违法所得,便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此外,对于与违法所得相关联的财物,例如犯罪嫌疑人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地产、汽车等等,也需要依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以及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继而进行公开拍卖、变卖等执行活动,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职务侵占案件的起诉主体多为公司、企业及相关组织,原因在于此类犯罪直接瞄准并侵害了上述单位的财产利益,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财务安全,受害单位往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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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XXX,地址:XXX。
被控告人:XXX,男,1985年1月30日生,湖南省湘潭市人,身份证号码XXX,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民主路解放巷20号.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要求被控告人退还其所侵占控告人的全部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20日,XXX与嫌疑人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成立XXX有限公司(即控告人),被控告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出任控告人总经理一职,全面负责控告人经营及管理事宜。因被控告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控告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造成重大亏损,控告人遂于2011年10月14日免去其总经理职务,要求其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被控告人退出管理后,控告人及股东湖南随意居发现被控告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2011年10月19日,经查实,被控告人收受纳帕溪谷客户XXX二期款31800元、收受纳帕溪谷客户XX及胡泊工程尾款项3240元,总计35044元。但被控告人未入控告人财务账户,经多次催告,被控告人至今仍未归还。

二,2012年1月6日,被控告人收受客户XXX设计款项9100元整未入控告人的财务账户,经多次催告,被控告人至今仍未归还。
第三2011年10月18日,控告人原出纳XX(系被控告人表姐)交接时发现被控告人总计财务欠款10737.28元。

四,被控告人仍欠缴控告人的注册资金共计人民币7000元整,虽经控告人多次催缴,但截至日前,被控告人仍未缴纳。
在事件处理期间,被控告人与经典漆涂料店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控告人名下的债务13800元整转至被控告人名下。因此,截至今日,被控告人总计欠款为48081.28元。

五,在事件处理期间,为逃避罪责,被控告人竟伪造48000元假收据一张意图冲抵欠款。可见,被控告人存在以非法手段诈骗控告人财产的行为。

六,在事件处理期间,控告人在向客户收取进度款的过程中陆续发现被控告人在财务交接过程中刻意隐藏的编号为3006875至 3006900的整本收款收据中的数张(如上述第二条中所列单据即为该本收款收据中的一张),且被发现的收款收据中所列款项均未入控告人帐户,而被控告人一直以无法找到该本收据存根为由拒绝交出相应的完整财务资料。可见,被控告人尚存在无法查清的其它侵吞公司财产行为;
被控告人以上行为,严重侵害了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作为大股东的湖南随意居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控告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退还其所侵占的全部财产。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
为此,控告人提供相关证据如下:XXX与被控告人所签合作协议一份(附件一)、控告人注册资金票据一张(附件二)、控告人出纳人员交接清单一份(附件三)、客户XX、XX、胡泊工程合同及工程款收据各一份(附件四)、XX设计费证明(肖汝签字确认)一份(附件五)、伪造的票据复印件一份、控告人工作人员与被伪造票据及确认票据真伪的电子信息记录打印件一份(附件六)。
此致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控告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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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要求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基于过错承担责任,而对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责任是否基于过错,法律并无规定。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加重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 广告侵权责任全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较为科学,理由如下: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消费者权益受虚假广告侵害时,相关广告的资料和记录都在被告手中,消费者要证明广告中的一些虚假内容是非常困难的。《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对其他广告侵权人则没作责任归责规定,使得消费者主张广告责任时阻力重重,所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才能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要求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基于过错承担责任,而对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责任是否基于过错,法律并无规定。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加重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广告侵权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按照连带责任的性质,在请求的对象上,受害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中的一人或几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请求的时间上,可以同时要求也可以先后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在请求的内容上,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一部分,也可以主张全部债权。 与普通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不同,虽然广告侵权是出于同一个广告行为,但广告参与者没有骗取消费者钱财的共同故意,获利的方式与途径也不同。之所以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都是广告的参与者,其共同的广告侵权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了损害。 《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与广告主最接近、最能了解广告主真实信息的人。而此处承担的“全部”责任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外部替代广告主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其性质上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是可以内部向广告主追偿的,这样理解符合广告侵权责任的特点。
广告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要求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基于过错承担责任,而对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责任是否基于过错,法律并无规定。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加重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 广告侵权责任全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较为科学,理由如下: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消费者权益受虚假广告侵害时,相关广告的资料和记录都在被告手中,消费者要证明广告中的一些虚假内容是非常困难的。《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对其他广告侵权人则没作责任归责规定,使得消费者主张广告责任时阻力重重,所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才能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要求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基于过错承担责任,而对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责任是否基于过错,法律并无规定。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加重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实现社会公平。广告侵权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按照连带责任的性质,在请求的对象上,受害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中的一人或几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请求的时间上,可以同时要求也可以先后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在请求的内容上,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一部分,也可以主张全部债权。 与普通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不同,虽然广告侵权是出于同一个广告行为,但广告参与者没有骗取消费者钱财的共同故意,获利的方式与途径也不同。之所以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他们都是广告的参与者,其共同的广告侵权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了损害。 《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与广告主最接近、最能了解广告主真实信息的人。而此处承担的“全部”责任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外部替代广告主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其性质上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是可以内部向广告主追偿的,这样理解符合广告侵权责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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