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属于谁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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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通常由公安机关管辖。该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此类案件进行侦查,针对案件特性展开细致调查,以确保犯罪行为得到严惩。
挪用资金罪属于谁管辖

一、挪用资金罪属于谁管辖

关于挪用资金罪一般由何种公权力机构来进行管辖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得知,此类犯罪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违法行为

针对这样的案件,公安部门会根据实际案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展开全面而细致的侦查工作,以查明真相,并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挪用资金罪缓刑

挪用资金罪,旨在对公司职员、企业员工及其他同等级人士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所在单位之内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向外贷款于他人,且所涉金额达到某种特定的限度,时间跨度超过满3个月尚未归还,亦或是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具体数额足以支持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者的行为依法制裁。该罪名主要针对的社会现象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公款进行个人用途或非法交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仍未返还,且所涉及金额大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5万元的,其行径将以拘役罪论处;当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时,则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理,如果罪犯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并由此获得盈利,那么他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即拘役,而如果犯罪金额超过了5万元,将会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随着立法金额的不断增长,其刑期也会随之延长。

此外,针对那些通过挪用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的罪犯,根据相关司法部门发布的指导文件,如果他们的犯罪金额在1.5万元到2万元之间,他们将会被判拘役,然而,当他们的犯罪权力达到2万元的时候,他们就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每位犯罪分子每增加犯罪金额3500元,刑期就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在另一方面,如果罪犯擅自挪用资金的金额达到了人民币30万元或者其犯罪所得超过了人民币3万元但是未能返还,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他们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如果每增加挪用资金金额8500元或未返还的部分增长4500元的话,刑期将会随之增加一个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55万怎么判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个人挪用资金达到五十五万元人民币的,已经构成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对于此类事例,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和判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有归还的意愿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到其他一些重要的因素,例如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节等等。如果被告人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那么其量刑将会被加重;反之,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地归还所挪用的资金,并且抱有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可能会得到从轻处理。然而,无论被告人如何应对,他们都必须清醒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并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挪用资金罪通常由公安机关管辖。该罪指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对此类案件进行侦查,针对案件特性展开细致调查,以确保犯罪行为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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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的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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