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诈骗罪的界定标准是怎么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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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性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采用了欺诈手段进行集资。比如,行为人可能会虚构集资用途或者作出虚假陈述,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如果行为人在筹集到资金后,将其挥霍一空、携款潜逃或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通常会被视为已经形成了非法占有意图。
非法集资诈骗罪的界定标准是怎么定的

一、非法集资诈骗罪的界定标准是怎么定的

对非法集资诈骗类案件进行定性,主要关注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利用欺诈手段实施非法集资。

举例来说,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可能会故意虚构集资的用途,或者对相关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从而使得集资款项无法实现返还等后果。

假如行为人在成功筹集资金之后,恣意地将所募集的资金进行肆意挥霍,或者携带原始资金逃逸、将其用于违法犯罪等不当目的之时,往往会被视为已经形成了非法占有之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集资诈骗量刑标准

1.若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之上,则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直至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严厉惩罚。

2.倘若行为人的非法集资数额无比巨大,那么将可能会被判决七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将面临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无尽惩罚。

3.如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不良企图,采用欺骗性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并且集资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那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处以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同时附加罚款的处罚。而对于那些集资数额巨额或是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被依法判决剥夺自由刑,即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可能同时承担缴纳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的艰巨任务。

4.在追诉违法分子时,我们也不会忘记追究相关组织的责任。对于那些涉及非法集资的单位,我们会依法对他们实施罚款等处罚措施,并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严格按照上述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关于如何确定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的证据,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各类书证,例如相关的合同协议、宣传材料以及财务凭证等等,这些都可以用来证实集资的具体方式以及资金的流动方向。其次是证人证言,这其中包括了参与集资活动的人员以及知情人士等的详细陈述。再次,视听资料也属于重要的证据之一,比如相关的录音、录像等,它们能够直观地反映出整个犯罪过程。此外,电子数据,例如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也是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最后,资金审计报告也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之一,它能够清晰地揭示出资金的规模、使用途径以及最终的去向。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它们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他们的主观意图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且紧密相连的证据链条,彼此之间互相印证,从而有力地证明犯罪事实的确凿存在。

定性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诈手段进行集资。例如,行为人可能虚构集资用途或作虚假陈述,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若筹集资金后,行为人挥霍资金、携款潜逃或用于违法活动,通常视为已形成非法占有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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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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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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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处理。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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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借款与非法集资最大的区别就是目的性不同,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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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借款与非法集资最大的区别就是目的性不同,非法集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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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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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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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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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之分,但是不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进行非法集资时要和老百姓接触取得他们的信任就要有担保人,担保人在非法集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非法集资的个人和单位被抓到之后判刑时,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一、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是一个上限,在具体的案例中到底承担多少,仍应根据出借人及担保人的过错大小,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原则予以确定。担保人的过错大小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自不待言,出借人的过错大小亦与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出借人过错越大,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越少,反之亦然。对出借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有出借的次数、单次的金额以及借款的利率。出借人出借的次数越多、单次的金额越大、借款的利率越高,说明出借人对自身风险防范的疏忽越大,对追求高额利息回报的贪婪越深,对促成借款人陷入债务漩涡一步步走上犯罪的作用力越大,因而过错也越大。而对于仅有一次借款关系,金额和利率也相对合理的情形,出借人过错则相对较小。对担保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主要有担保的次数、是否有从中介绍或者撮合借款发生,是否在担保过程中谋利或者作有偿担保等情形。这些因素为法官确定担保人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提供了自由裁量的依据。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多个担保人为同一笔民间借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之间亦未约定担保份额。此时,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按份还是连带笔者认为,“互为连带”的对外效力是一种最严格的担保责任,它的的适用前提是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此时再继续适用“互为连带”不仅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对担保人明显不公。据上,各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按份责任,且总和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至于各个担保人的份额大小,也不应采用均分的死板方式,而应由法官根据各担保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自由裁量。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担保人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团伙还为其提供担保,则可以算作是非法集资者的共犯,在进行处罚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好律师,请问如何判定非法集资,我朋友前段时间被判定成为了非法集资,不知道这是为什么呀
[律师回复]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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