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检察院量刑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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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院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主要考虑了这些因素:酒精浓度表明酒驾的严重程度,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拒不接受检测等恶劣行为会加重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也会影响判决,真诚的悔罪可能会减轻处罚。总的来说,严重的情况会受到严厉的量刑,而悔改有望减轻罪责。
危险驾驶罪检察院量刑依据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检察院量刑依据是什么

检察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通常包含如下多个具体因素: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体内所含有的酒精浓度水平,这一数据直接反映其酒驾程度;

其次,需要考虑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实际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性,此项信息对于确定被告人的应负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还须关注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诸如拒绝接受血液酒精检测等行为,以此判断案情中的恶劣情节;

最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与悔过之意也对判决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力。

倘若涉案人员血液内的酒精浓度偏高、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或者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呈现出极其恶劣的态度,其最终量刑结果势必会较为严厉;

然而,若被告人能够真诚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付出切实行动,诚恳悔罪,其罪责有可能得到适当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性属故意犯罪,其具体构成要件即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期间,实施追逐竞驶行为且情节极其恶劣者;

或者是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者;

亦或是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服务,严重超越额定人数据额载客,或者严重超出法定时速行驶之行为;

同时,涉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送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损害的违法行为也应被视为危险驾驶罪范畴内。《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故意肇事怎么判

在众多交通违法行为中,危险驾驶罪和故意肇事是尤为严重且引人关注的话题。

前者主要涉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不良现象,后者则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对他人生命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威胁。

对于此类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司法部门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多种要素进行细致评估并给予相应处罚。

这些要素包括事故所引发的严重性,例如,人员伤亡的数量及程度,财产损失的规模等;犯罪嫌疑人事先的恶意程度,及其在事故发生后是否有忏悔之意;以及是否存在累犯等其他特殊情况。

如果事故导致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给公共财产私人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然而,如果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具有其它特别恶劣的犯罪情节,其刑期可能会延长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罪犯因为逃跑而导致受害者身亡,那么他必将承受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至于具体的量刑结果,则需要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裁定。

检察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主要考虑酒精浓度、事故严重性、恶劣行为及认罪态度等因素。酒精浓度反映酒驾程度,事故严重性决定责任大小。拒绝检测等恶劣行为加重情节。同时,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亦影响判决,真诚悔罪可能减轻处罚。总体而言,严重情形将面临严厉量刑,而悔改则有望减轻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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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4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对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对于不需要追缴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决定不,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撤销案件时处理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未认定为需要没收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人;
(三)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
(四)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意见书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提起公诉的案件,书中未认定或者书认定但人民生效判决、裁定中未认定为与犯罪有关的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或者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不人、被告人;
(五)对于需要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返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对于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六个月无人认领的,依法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退回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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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决依据,确保当事人举证、质证权。 同时,复议期间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也不得作为维持原始行政行为的凭证,强调行政部门在决策前应有足够证据。 这些规定确保了检察院采信的证据具有公信力与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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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官的等级确定的依据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检察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共十二级。除首席大检察官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其他检察官的等级需要经过等级评定来确定。本条规定了确定检察官等级的五个依据。  
(一)检察官所任职务。检察官所任的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的,检察官所任职务是确定检察官级别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每一职务的检察官都相对应一定范围内的级别。如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可以是“高级检察官”,也可以是“检察官”。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检察官职务,检察官的等级有相应的编制等级幅度。这一级别范围、幅度是根据其职务确定的,检察官的具体级别只能在该范围、幅度内确定。检察官的职务确定之后,该检察官的等级要根据本条规定的确定检察官等级的其他依据,即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在该职务所属的编制等级幅度内具体确定。  
(二)德才表现。德才表现是确定检察官等级的重要依据。“德”是指检察官的思想品德状况。“才”是指检察官的才能、能力,包括检察官的法学理论水平等。检察官的思想品德和法学理论水平同时也是检察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业务水平。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指检察官的检察业务水平。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来说,该检察官对所任职检察院或者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水平和管理水平也是业务水平中的重要内容。考察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看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对所任职检察院或者业务部门的管理能力,而不是工作量的大小。  
(四)检察工作实绩。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绩是指检察官实际从事检察工作的成绩,包括检察官的检察工作量,完成检察工作的情况等。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绩是检察官年度考核的重点。前面提到的检察官的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也都属于检察官年度考核的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检察官等级的确定,包括检察官等级的晋升、降低等,在进行考核时都是以检察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五)工作年限。检察官的工作年限是确定检察官等级,尤其是决定检察官晋升的重要依据。检察官等级中的“检察官”,一般是按其工作年限逐级晋升,每隔三年或者四年晋升一级。晋升期限届满时,人民检察院要对该检察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检察官等级中的“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不实行按工作年限定期晋升的制度,而是实行选升的办法,但检察官的工作年限也是选升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时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
我朋友昨天去外地出差,时间比较紧,所以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超速被拍到了,他当时没有在意,就走了,后来被起诉了,法院同意检察院延期审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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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五十五条 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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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检察院都会有量刑建议书吗?检察院是不是都会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判决?
[律师回复] 1.关于量刑建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虽然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某些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具有一定的机动权,可以灵活处理,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出于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虑,如认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意见。
2.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且口明确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定的刑罚,如对于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明确、具体的刑期意见。考虑到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对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认识,且随着诉讼的推进案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同一法定量刑幅度内检法对于量刑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也是正常的,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确到与法院没有差异显然是勉为其难,如果法官量刑和检察机关建议经常出现差距,则不但会挫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也会影响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具体确定的建议不宜作为一般的建议方式,而应当以具有一定幅度的建议为主要方式。
当然,也不宜一律禁止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可能有更好的效果,如某些简单的、常见多发的案件,经过长期起诉审判实践,量刑的规律比较好掌握,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具有可行性。而且,我国刑法对某些犯罪也规定了具体确定的法定刑,在此情况下只能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故《规则》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3.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意见,与起诉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即连同案件审查报告一并报批。另一种方案是,可以分别主诉检察官和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规定不同的审批程序。《规则》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方案,这是考虑到,量刑意见与起诉意见由同样的主体审批,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以免决定起诉后,再另行报批量刑问题;另一方面起诉问题与量刑问题一并考虑,更有利于审批主体作出正确的决定。
4.量刑建议的载体。《规则》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当然也可以不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未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中载明量刑建议。
5.法庭审理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即使是在提起公诉时已经提交量刑建议书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应当口头发表量刑建议。有人提出,公诉人可以在宣读起诉书后即提出量刑建议。经研究后认为,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公诉人还难以判断是否需要对拟定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如果在宣读起诉书后提出量刑建议,之后又发现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则将陷于被动。故没有采纳该意见,还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为宜。
6.关于量刑建议调整问题,原《规则》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致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检察长的授权作出调整,也可以在原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的量刑情节提出概括性建议;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可能出现新量刑情节的,一般应征得检察长的事先授权,或者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对于“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规则》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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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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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不小心犯了醉驾,现在移交到检察院了,现在想了解一下醉驾后移交检察院主要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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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醉驾后移交检察院主要做什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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