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需要办理几次
取保候审通常情况下仅进行一次办理手续。
然而,在特定情形,例如当取保候审的时限即将期满或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动时,有可能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办理。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在同一个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过程中,不大会出现频繁地多次办理取保候审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后果有什么
取保候审制度,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术语,具体而言系指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具有司法权力之机构,在面对被刑事追究者但并无实际被刑事拘留的人员时,为了预防他们试图躲避诉讼程序、逃脱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行为发生,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寻找适当的担保人或者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需要向有关部门出具符合规定的保证书,从而保证此类人员能够随时遵守相关传唤规定,以便于进行后续的审判流程。
当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际,执行该项职能的机构应该于上述期限满15日前形成书面报告通知负责决定的机关,由后者做出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或者修改强制性措施的建议,这份决定也应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执行机构处,由后者根据命令实施相应操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什么时候能退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往往是由审理事例的具体情况而定的。在取保候审期限内,若被取保候审者未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际,应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书面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才能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一般而言,当事例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或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后,保证金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归还。然而,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规行为,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擅自离开所在居住地的市、县范围,严重干扰证人作证等,那么保证金很可能会被依法没收。总的来说,保证金的退还与否以及何时退还,都需要根据事例的推进程度及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表现来综合考虑。
取保候审程序通常采取一次性办理方式,即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仅需经历一次申请与审批流程,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准许其在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暂时不予羁押,转而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等方式确保随传随到。这一过程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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