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几个警察签字
关于取保候审之决定并非普遍由执法人员亲自签定,而更多地依赖于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于特定案件的具体状况所作出的判断。
在公安部门执行侦查任务的过程中,此类决定常常需要得到该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批准方能生效;
至于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法院进行审判这两个环节,则分别需由检察院以及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签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算刑期吗
这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段才能够被用来折抵刑期。
并且,取保候审的人员并不符合被羁押的性质,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这种情况下所度过的时间是无法进行刑期折抵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的规定是多少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主要集中于该等人员的居住地点。此种居住地点既包括了他们的户籍所在地,也涵盖了他们长期生活的常住地。而所谓的“常住地”,则是指被告人自离开户籍所在地后,持续居住长达一年以上的地区,除非该时期内被告人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向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明确告知他们所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同时也会详细说明若违反这些规定将会面临何种法律责任。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有义务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以示确认。综上所述,清晰界定取保候审的执行地点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以及维护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合法权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非执法人员独立作出,而主要基于公安、检察、法院对案件的评估。在侦查阶段,公安部门需负责人签字批准;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分别由检察院和法院负责人签批。这一流程确保了对案件具体状况的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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