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签几次字
关于取保候审所必需签署的字据数量,并无固定之标准,这主要是根据各项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具体需求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须进行签名确认,同时在履行与取保候审规定相契合的承诺书时也需要签名,并且,不排除在后续的案件进度处理过程中诸如补充提交材料、变更相应措施等环节同样需要提供签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实际的签署数据将因为每一个案件的独特性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实施取保候审之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依旧有可能受到传唤。
如果犯罪嫌疑无需以捕获、拘留为手段予以追责惩戒,则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只需向其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即可将其传唤至本市、县境内的特定场所进行询问。
而对于在现场实施犯罪活动被当场捕捉的被告人,公安机关亦可在出示工作证件的前提下,进行口头传唤,但在随后的讯问笔录中必须详细加以注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还能取保候审吗
通常而言,当被取保候审人在此期间内又触犯新的法律规定时,即不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适用前提之一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无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实施违法行为,这无疑意味着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风险及再次犯罪的可能,与取保候审的初衷相悖。因此,司法机构将会撤销原有的取保候审决定,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重新羁押,同时对新罪行以及原有罪行进行全面的调查、起诉和审理。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结合事例的实际情况,包括案情的复杂程度、犯罪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取保候审所需签署的字据数量不固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程序需求而定。一般包括申请时的确认签名和承诺书签名,案件进展中可能还需补充签名。因案件独特性,实际签名数量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