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量刑和实判相差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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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判决之间存在一定的误差,且没有固定的差异基准,这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案件事实证据明确且被告人没有新情节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以量刑建议为参考。然而,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有立功或其他影响量刑的因素,法院可能会在法定范围内调整建议,从而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检察院量刑和实判相差多少

一、检察院量刑和实判相差多少

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院最终作出的实际判决之间,尽管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差,但是具体的差异区间并未存在固定性基准。

这是因为其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个案的复杂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新的证据线索等等。

一般而言,如果案件事实明确无误、证据扎实充分,并且被告人无法提供新的减轻或从轻情节时,法院往往会以检察机关所出具的量刑建议作为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若是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存在立功行为,或者案件涉及到其他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在法定的量刑范围内,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从而得出与之不同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检察院量刑书会给犯人看吗?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嫌犯出具的量刑建议书并不需要主动提供给犯罪嫌疑人审阅。

这主要是因为,这类建议书通常会被直接完整地递交给负责审理本案的法院。

然而,在某些特殊个案中,检察机关还可能选择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关乎量刑的相关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简易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安排专人亲身到场参与审判,他们便有责任以书面形式制作并且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这份文件将与起诉书共同装订在一起,并呈交至法院。

至于量刑建议书本身,则应载明有必要对被告人实施某种法律惩戒,以及确定何种法律条款,给予何种裁决长度,以及如何执行这些惩罚措施等方面的详细内容及其背后的考虑因素和具体论据。

当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相关的量刑建议时,法院部门将会把起诉书副本与量刑建议书全部一次性地送达到被告方代表手中《刑法》第一条

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三、检察院量刑区间法院怎么判

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实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参照价值,然而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在法院进行判决时,会全面而深入地研判各类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个案事实、相关证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等。法院会对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严谨的审查,若经审查后认为该量刑建议合理且恰当,那么法院通常会予以采纳;反之,若法院认为量刑建议存在不当之处,则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独立作出判决。值得强调的是,每一起案件的具体判决结果都将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法院判决有误差,无固定差异基准,受多种因素影响。若案件事实证据明确且被告无新情节,法院常以量刑建议为参考。但审判中若发现被告立功或有其他影响量刑因素,法院可能在法定范围内调整建议得出不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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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意见》共分5个部分:一是“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以及量刑均衡原则;二是“量刑的基本方法”,规定了量刑步骤、调节基准刑的方法和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三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明确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四是“常见犯罪的量刑”,就经过多年试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提出了指导意见;五是“附则”,明确《意见》规范上列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范围。
《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通知》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量刑时,要准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
上诉就是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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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诉讼,想请问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抗诉期限有哪些相关的规定,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抗诉申请时限没有明确。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这一条款,在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过一次之后,当事人唯一的程序权利就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即当事人经过法院再审一次之后,在多长时间内有权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既然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那么应该明确申请抗诉的期限,否则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权利救济,原法律纠纷的解决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因此,个人认为,参照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限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也应限制为“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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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检察院都会有量刑建议书吗?检察院是不是都会根据量刑建议书来判决?
[律师回复] 1.关于量刑建议的适用案件范围。《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就是说,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当然,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提出,那么也就意味着,虽然检察机关一般应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但对于某些案件,是否提出量刑建议,仍然具有一定的机动权,可以灵活处理,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出于刑事政策、外交政策、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方面的考虑,如认为不提量刑建议更为合适的,可以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实践中,对不宜提出明确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只发表“依法从重”,“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意见。
2.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建议;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且口明确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定的刑罚,如对于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明确、具体的刑期意见。考虑到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对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认识,且随着诉讼的推进案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同一法定量刑幅度内检法对于量刑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也是正常的,要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确到与法院没有差异显然是勉为其难,如果法官量刑和检察机关建议经常出现差距,则不但会挫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也会影响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具体确定的建议不宜作为一般的建议方式,而应当以具有一定幅度的建议为主要方式。
当然,也不宜一律禁止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可能有更好的效果,如某些简单的、常见多发的案件,经过长期起诉审判实践,量刑的规律比较好掌握,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具有可行性。而且,我国刑法对某些犯罪也规定了具体确定的法定刑,在此情况下只能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故《规则》规定,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3.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原《规则》修改过程中,对此形成了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办案人员认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在审查报告或者量刑建议书中提出量刑意见,与起诉的意见一并报请决定,即连同案件审查报告一并报批。另一种方案是,可以分别主诉检察官和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规定不同的审批程序。《规则》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方案,这是考虑到,量刑意见与起诉意见由同样的主体审批,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效率,以免决定起诉后,再另行报批量刑问题;另一方面起诉问题与量刑问题一并考虑,更有利于审批主体作出正确的决定。
4.量刑建议的载体。《规则》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提出量刑建议的,一般应当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当然也可以不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未制作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中载明量刑建议。
5.法庭审理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即使是在提起公诉时已经提交量刑建议书的,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应当口头发表量刑建议。有人提出,公诉人可以在宣读起诉书后即提出量刑建议。经研究后认为,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公诉人还难以判断是否需要对拟定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如果在宣读起诉书后提出量刑建议,之后又发现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则将陷于被动。故没有采纳该意见,还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为宜。
6.关于量刑建议调整问题,原《规则》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
“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情节致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需要调整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检察长的授权作出调整,也可以在原有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的量刑情节提出概括性建议;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提出量刑建议,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对于可能出现新量刑情节的,一般应征得检察长的事先授权,或者不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对于“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故《规则》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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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和审判相差多少的这个问题需要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以后才能计算出来,法定量刑标准和实际判刑标准之所以有差别,是因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刑的限额以内,要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犯罪事实等这些因素,裁定最终的判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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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查中,检察院发现有犯罪事实,是否可以撤诉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庭外调查的主体是。它特指的是由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依法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而法庭调查的主体是人民、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它指的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人民的主持下,通过举证、质证、反证、再举证、再反证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人民认证来完成的法庭调查的过程。 2、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法庭调查除了民诉法中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情况外,都是公开进行的,把审判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群众的监督下,透明度很高,而庭外调查则是由人民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大多数情况与当事人是背靠背的,透明度很低。 3、范围不同。“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所有证据和反驳对方主张的所有证据,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即只举对已有利的证据,无利的则不举。而庭外调查的范围则限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见庭外调查的范围应比法庭调查的范围小得多。而且庭外调查的目的是进一步排除疑问,查清案件事实,并不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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