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必要提前吗
在决定是否有必要提前向司法机构申请取保候审时,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通常来讲,倘若涉嫌犯罪的疑犯或被告自我感觉满足了相应的取保候审要求,那么早日提出申请是具备积极意义的。
如此一来,便能使得相关部门能够更早地对案件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进一步提高获取取保候审许可的几率。
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然受到多种因素所影响,例如案情的严重程度、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以及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满解除了会怎么办
若在取保候审期限期满之际,司法机构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采取强制手段,则可能进行相应调整。
原以法律明确规定,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自然月。
在此期间内,相关部门应持续关注并积极推进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与审判过程,不得出现任何中断情况。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或者已达到取保候审期限上限,均应立即终止取保候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有没有期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羁押与候审两种强制措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中,候审手段具有一定时限性。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享有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取保候审权利。然而,取保候审期间内,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能擅自离开居所所在市、县区域;通讯节点如住址更换、工作岗位调动以及联系电话改变等事项皆应于24小时之内向执法机构汇报等等。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负责办理此案的司法机关应立即解除该强制措施。若该事件仍须持续进行侦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经法定程序有权作出决定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
决定是否提前申请取保候审要综合案件情况考虑。若嫌犯或被告觉得满足要求,早申请有积极意义,可让部门早研究评估,提高获批几率。但最终是否批准还受案情严重程度、犯罪情节、刑期、社会危害等多种因素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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