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所谓的管制措施。
此项制度,实质上属于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适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诸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一类司法机关对那些尚未遭受逮捕或在遭遇逮捕之后以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替代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进行处理,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为了防止这些人员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司法机关会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向他们出具保证书,以此来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
然而,管制则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类别,它并不涉及对罪犯的关押,而是通过对他们的一定程度的自由加以限制,借助于依法实行的社区矫正体系来实现惩罚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若潜在保证人无法履行其作为保证人所应负担的职责和义务,将会面临被依法审判并判决犯罪的风险。
具体来看,由于责任形式的差异,其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也是各异的:
如果被保证人出现了现行法律规定中所禁止的行为,而该保证人未能履行其保证义务,那么该保证人将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在取保候审这种特殊背景下,保证人所需肩负的责任则更为重大,他们需要关注被保证人是否可能从事违法活动,或者确已实施了违法活动,如有需要,应立即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进行报告;
同时还需持续监督被保证人遵从相关法律规定,以此确保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算不算拘留时间
在法律层面上,取保候审并不算作拘留时间。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与拘留有着本质性的区别。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在紧急状况下,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取保候审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确保其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计算刑期时,拘留的时间是可以进行相应折抵的,然而取保候审期间却无法进行此类操作。尽管取保候审期间并不限制人身自由,但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和行为仍有一定程度的约束。
取保候审不是管制措施,它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处理,让其不逃避侦查等,会责令提供担保或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而管制是刑罚,不关押罪犯,限制一定自由,通过社区矫正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