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形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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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属于刑事犯罪,是否属于自首,有四种形式:1.犯罪人向公检法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罪行;2.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到现场,可授权他人代替投案或通过书信、电话等方式自揭罪行;3.虽未被察觉,但因行为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4.犯罪后逃逸,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如何从轻减轻,需根据案件情况判断。
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形有几种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情形有几种

关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罪的自首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首先,主动坦白并如实陈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这其中包括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投案自首

其次,犯罪嫌犯因疾病、伤害等身体原因或者为了减轻既定犯罪产生的负面影响,可以授权他人先行代替自己投案,亦或是通过书信、电话形式提前进行自我揭露;

再次,虽然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但由于其行踪可疑,在遭受相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的盘查、教育之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最后,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分子选择逃逸,然而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交强险赔偿

关于交通肇事罪中的交强险赔付问题,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可对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所负有的伤员或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超过其责任限额的赔偿。

所谓的“责任限额”,即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上限。

换言之,若受害方因其遭遇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毁而向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超出了责任限额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将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交通肇事罪开庭怎么判

在确定对交通肇事罪进行判罚时,需要综合多重关键性要素进行严谨的考量。首先,必须深入研究并明确事故所引发的负面影响之严重程度,例如涉及的人员伤亡人数以及财产损失规模。其次,对于肇事者的责任认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包括是否存在诸如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加重犯罪情节。若仅为普通的交通肇事事例,且肇事者未实施逃逸行为并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赔偿以获得受害方的谅解,那么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处罚。然而,若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则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更为严重的情况是,若肇事者因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其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当然,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法庭还会充分考虑被告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诸多因素。法庭将严格遵循事实与法律原则,确保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罪自首有四种形式:一是主动向公检法投案如实陈述罪行;二是因身体原因或减轻影响,可授权他人代投案或书信、电话自揭;三是虽未被察觉,但因行踪可疑经盘查教育后主动交代;四是犯罪后逃逸,在通缉追捕中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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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自首的种类都有什么,自首包括哪些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首的种类都有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
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2、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已经实施但司法机关还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同种类的罪行,不视为自首,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定为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4、可供自首的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自首的种类都有什么,自首包括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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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只有上述三种人,才能构成特别自首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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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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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算自首 自首的情形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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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种类都包含哪些,自首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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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所以,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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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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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自首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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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67条,交通肇事罪自首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配合调查,避免严重后果。自首者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刑。自首表现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等,有助于减轻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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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情形有哪些
在交通肇事罪中,自首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公安或执法机构详细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的过程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类是肇事者在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样属于自首的范畴。这两种情况都体现了肇事者主动承担法律后果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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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不能判缓刑的情形有那几种
[律师回复] 一、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不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二、交通肇事罪不能缓刑的情形交通肇事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5)严重超载驾驶的。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判处缓刑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报院长批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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