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中的介入因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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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受害者自身体质、第三人行为和不可预见自然事件等因素经常会介入。比如,若受害者本身患有重病,即使是轻伤也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若伤害后第三人救治不当,可能会加重伤势;自然灾害也可能影响案件结果。这些介入因素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故意伤害罪中的介入因素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罪中的介入因素有哪些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常见的介入因素包括受害者自身所特有的体质条件、第三人的行为以及难以预见的自然事件等等。

例如,若受害者本身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即使只是轻度的伤害也可能造成较为恶劣的后续影响;

又比如,在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第三人可能采取了不当的救治措施从而加剧了受害者的伤势;

最后还有诸如自然灾害这类无法提前预知的自然事件,它们同样可能对伤害结果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于这些介入因素是否会对犯罪的认定及量刑产生影响,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的标准是什么

在涉及故意伤害犯罪并申请取保候审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标准:

首先是指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以单独适用于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法定期的情况,如果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此外,如果被判处的羁押期限已经到期而案件仍然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故意伤害罪如何界定刑罚标准

故意伤害行为所涉及的刑事责任范围,是依据各种相关因素的组合而定,其中主要包括伤害的程度与犯罪情节两大要素。对于虽造成了人员损伤但伤势轻微的情况,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若是针对人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以至于构成重伤的情况,则其适用的刑责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进行考量。更为严重者如导致受害人身亡或是通过极端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并留下永久性的残疾,那么这样的罪犯将会面临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或者极刑(即死刑)的严惩处分。值得注意的是,伤害程度的评估需经由专业的法医给出准确的鉴定结果加以确认。至于犯罪情节这一部分,既包括犯罪者行凶的动机、使用的手段、是否曾有累犯前科以及其对受害人作出赔偿的意愿和行动力等因素。例如,倘若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实属正当防卫,那么其在法律上的责任或许可以得到减轻或者免除。另外,关于个人情况对于刑事判决的影响,如是否属于累犯,也会直接反映在法院的量刑过程之中。同样地,如果被告能采取实际行动积极承担民事赔偿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那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无疑可以为他在最终量刑上起到减轻压力的作用。总而言之,任何一个具体的刑事事件的刑事责任范畴都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复杂因素才能做出合理且公正的裁决。

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常见介入因素有受害者自身体质、第三人行为、不可预见自然事件等。如受害者有重病,轻度伤害也可能后果严重;伤害后第三人救治不当可加剧伤势;自然灾害也可能影响结果。这些介入因素对犯罪认定及量刑的影响,需结合具体案情全面深入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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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接到了领导的通知,让他去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公示,但是这个要怎么样进行呢?
[律师回复]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程序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因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工作程序。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时,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工作的重点是现场调查。而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重点则是根据项目的设计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提供的工程设想,进行资料调研和类比调查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主要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工程分析、危害筛选等过程。1 收集资料主要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资料:
① 建设项目概况;
② 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产物、产品及副产品情况;
③ 生产工艺情况;
④ 生产设备情况;
⑤ 所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与毒性指标;
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⑦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 现场调查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原料、辅料等加料口位置及其密封情况;
② 毒性大、常温下挥发性强、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岗位(物品)的管理;
③ 防尘、防毒、防噪声等卫生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运行情况;
④ 维修或抢修等特殊过程中职业病危害情况;
⑤ 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范围与作业人员接触的关系;
⑥ 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与演练情况。3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
② 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名称与用量或产量,有害杂质含量等;
③ 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其布局,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交叉污染情况;
④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落实情况。4 危害筛选在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后,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筛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现场采样监测、进一步定量识别的依据:
① 有害因素对人体危害性大、毒性高;
② 现场浓度(强度)较高、出现机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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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有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⑤ 有采样职业卫生检测国家标准。对于一些通过现场调查、工程分析等还不能全面定性识别的建设项目,应采用气相色谱 质谱分析仪等先进设备进行实测,以免遗漏重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工作包括资料调研、类比调查、工程分析、主要危害因素预测等过程。1 资料调研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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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重点排查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及副产品情况;
③ 主要生产设备及工艺选择情况;
④ 拟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与毒性指标。2 类比调查为正确识别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可选择与拟建项目或评价单元相同的生产装置进行类比调查。通过类比对象现场调查,了解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强度。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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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维修或抢修等特殊过程中职业病危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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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类比对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⑦ 类比对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⑧ 类比对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⑨ 类比对象历年劳动者健康监护结果,以及劳动者对现场有害因素的感受等; 瑏瑠类比对象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并非每个建设项目都能找到有说服力的类比对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分评价单元类比的方法,以评价单元为单位分别找出类比对象。如果仍找不到类比对象,可以采取工程分析法、经验法等其他方法来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3 工程分析通过对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推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找不到类比对象或类比对象不尽相同时,往往利用工程分析来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识别:
① 所选原辅材料及其所含有毒杂质的名称、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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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产品和副产品及其所含有毒杂质的名称与含量;
④ 作业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交叉污染情况;
⑤ 所选设备运行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情况。4 主要危害因素预测在深入分析、全面了解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后,应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筛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危害预测、进一步定量识别的依据:
① 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对人体危害性大、毒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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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和采样检测国家标准。(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是工业企业的一项常规职业卫生工作。开展工作的首要问题就是对监测或评价对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其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调查、工程分析、危害筛选等过程。具体内容可参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但对下列问题应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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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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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制订应急处理的预案,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3、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包括型号、劳动保护情况,可能产生物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3、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设置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3。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使用地.7使用。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原材料的完整。中文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责任人,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保管人、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3、维修记录,并采取各种措施告知劳动者、厂家联系方式.5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设各在使用过程中.3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4、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责任到人,向工人及其代表人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生产。4。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真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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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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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 (未遂)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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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生产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生产环境可以是大自然的环境,也可以是按生产过程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人工环境,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房屋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③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的环境污染,如氯气回收、精制、液化岗位产生的氯气泄液,有时造成周围10~20m环境的污染。还有其他因素。 如果是在面粉厂,职业危害因素是粉尘。粉尘分为两种,有机粉尘和无机粉尘。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都是被无机粉尘所侵害,比如石墨粉尘,煤尘。有机粉尘分为两种,一是生物性粉尘:来自动物植物的微小型颗粒,如来源于植物的材料:棉,木,茶,谷物,来源于动物的皮毛,骨为材料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二是化学合成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有机材料产生的粉尘,如有机的染料,塑料,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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