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怎么认定
所谓“取保候审期间脱逃”,通常是指在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将其所居住的市、县擅自离开,且未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
或者在接到传讯通知后未能按时到案,以逃避刑事诉讼追究的行为。
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引发保证金被没收、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之后去派出所报到,需要带哪些
原则上,被参与送达派出所之人只须抵达该处即可,无需携带任何相关资料。
然而,对于撤回羁押保释的人员而言,为了能够向执法机关证明自身并无违法行为及犯罪倾向,每月应前往报到以便系统地说明个人行为状况。
被授予撤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章制度:首先,在未获得执行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严禁逃离所居住的城市、县份;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出现变动的情况时,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最后,讯问之时必须即刻出面配合调查。《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是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取保候审乃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推行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所引发的法律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首先,虽然被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此案已经尘埃落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仍须服从刑事诉讼程序的推动,在取保候审期间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持随时待命的状态。其次,倘若在此期间能够尽心履行义务,并且事例最终通过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被判定为无罪或者罪责轻微,那么他们将有可能免受较为严重的刑事制裁。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则可能面临着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进而转变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此外,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期限届满时,将会依据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处置。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阶段性的措施,其最终的结果充满了变数和不确定性。
所谓“取保候审期间脱逃”,通常是指在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将其所居住的市、县擅自离开,且未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或者在接到传讯通知后未能按时到案,以逃避刑事诉讼追究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有可能引发保证金被没收、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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