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有没有工作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上允许当事人正常参加工作,然而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必须确保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指派的传唤并积极配合调查;
然而,当事人实际能从事何种类型及规模的工作,还须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与判决机关的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还能上班吗
在此状态之下,当事人所享有的劳动权益并未因涉及犯罪的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受到丝毫侵犯。
只要严格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相关条款的约束和限制,保证无任何不法行为的发生,当事人便可继续维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归案的能否认定自首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之后又主动回来自首的情况下,通常无法被认定为自首行为。自首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主动投案,并且积极地、如实坦白地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而被取保候审显然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法律程序,在此期间擅自逃离,无疑违反了应当严格遵循的规定,因此也就缺乏了投案的明显主动性以及自愿性。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具体事例的情况需要我们对被告人回来自首的行为、如实坦白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系统性的评估与考量。若将所有相关因素都纳入考察范围,进而得知被告人在归案后能诚实且全面地陈述犯罪事实,那么在判决量刑的过程中,这种情况或许可以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斟酌因素考虑在内,然而,它并不等同于已经达到了自首的认定标准。综上所述,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外出随后再归案的行为,多数情况下不符合构成自首所需的各种要素。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原则上允许当事人正常参加工作,然而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必须确保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指派的传唤并积极配合调查;不得试图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严禁销毁、篡改或制造虚假证据;避免协同犯罪分子进行串供活动等等。然而,当事人实际能从事何种类型及规模的工作,还须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与判决机关的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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