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倘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相关规定,诸如未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便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城,亦或是其居所、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关联方式有所改变却未能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面临拘留的处罚。
此外,若发现被取保候审者涉及新的罪行或者不应该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时,同样也有可能遭受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倘若再次违反了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时,案件调查方有权先进行行政拘留行动,无需再度收监。
然而,当这种违法行为对刑事诉讼构成实质性阻碍或其程度极其恶劣时,侦查及执行机构将会向决策机关申请决定是否将当事人收回监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的期间内,传唤的具体时间并未硬性设定,而是要依据案情的进度以及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司法机构的工作计划来决定。一般而言,在侦查阶段中,如果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必要性,他们有权随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传唤。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检察机关亦可能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传唤。而关于开庭审理的时间,同样无法给出确切的标准。从法院正式受理事例开始,到最终开庭审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事例,通常应在二十日之内完成审理;若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事例,则可延长至一个半月。至于适用普通程序的事例,应当在收到事例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事例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事例等,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获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倘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相关规定,诸如未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便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城,亦或是其居所、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关联方式有所改变却未能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面临拘留的处罚。此外,若发现被取保候审者涉及新的罪行或者不应该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时,同样也有可能遭受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