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某一方所负担之个人债务问题时,一般将重点关注此债务行为系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之独立意图,抑或是为了解决其自身私人事务等等方面的因素。
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债务通常会被视为个人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则上述情况下的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到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财产:
首先是两人工作获得的薪资、奖金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劳务报酬;
其次是通过生产、经营或投资取得的收益;
再者是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此外还有双方继承或受到他人赠送的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了其中某一方可以独享该部分的财产,则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进行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同样重要的是,不论男方还是女方,他们实际领取或者理应领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怎么确定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对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考察与分析。首先,债权人大体上会依据债务金额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要求。如果债务额度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话,那么这类债务很可能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我们也要参照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其中包括家庭收入水平以及消费习惯等相关因素。例如,为了维护和保障家庭基本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以及老人赡养等方面所产生的债务,往往会被视为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然而,如果举债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昂贵的奢侈品或者进行大规模的投资等非日常性的消费活动,那么这样的债务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此外,我们还需要对债务的用途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其确实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如果债权人声称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们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的确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总的来说,我们需要根据具体事例的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性的判断,以确定某项债务是否真正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
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个人债务,要看债务是否源于一方独立意图或自身私事等。婚姻期间一方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则视为共同债务。重点在债务用途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