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帮信罪的主观故意时,我们通常会深入探讨以下几方面的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他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
最后,行为人还需积极主动地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各种形式的协助,比如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等等。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正在从事网络诈骗活动,却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来协助其进行资金流转,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视为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主观故意怎么认定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拥有合法适当的理由时,单凭其陈述及辩护不足以为证,必须结合行为人所具备的智力水平、过去的经历、相关交易当事人的背景、给予协助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以及从中所得的收益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深入分析。
以现如今较为普遍的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信用卡等网络支付工具的事件为例,根据行为人的认知程度及其以往的经验来探寻其是否存在合理正当的原因。
若行为人为二十多岁,正常完成学业,对信用卡的常规用途有深入认识和理解。
至于行为方式来说,他专程去办理手机卡,绑定并启动了大额转账功能的信用卡,尽管银行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他信用卡不得租赁、转让或者售卖,行为人仍然坚持办理。
当考虑到行为人与实际使用信用卡者的关系时,我们发现行为人并未与对方有过面对面的接触,双方并不熟识,对于实际上使用者的名字、家庭地址等信息都一无所知,至于他们使用信用卡所从事的活动则完全漠不关心。
同时,我们还需审查行为人个人获得利益的情况,发现行为人之所以会愿意将信用卡提供给他他人,是由于他人承诺会以一次性的或者按月的形式给予他数百元乃至更多的使用费用。
倘若上述情况得以满足,则表明行为人提供信用卡并无合理正当的原因。
毕竟,一个普通人前往银行申请信用卡的过程并不是一件艰难的事情,不会有人宁愿选择花钱而非亲自前往银行申请信用卡。
但是,假如行为人年幼无知或者存在智障问题,抑或是从来没上过学、没用过信用卡,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提供了信用卡,那么也就无法确定他是否有违法意图。
再者,如果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去的经历都是正常的,只是在家人、好友的恳求之下,出于亲情、友情才提供了信用卡,而且自己并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利益,或者只获取了微乎其微的收益,那么即便这张信用卡实际上被用于实施犯法活动,我们也都很难认定该行为人有犯法意图。
在现实生活中,亲友之间互相借用信用卡的现象相当常见,因此,亲人和朋友之间互相借用信用卡的情况可以看作是互相借用信用卡的合理解释,法律也不应期望行为人在此种情况下会选择拒绝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主观不明知的认定方法有哪些
在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中的主观“不明知”时,通常会从多个维度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和考量。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行为人自身的认知能力水平,这其中主要包括了行为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背景以及相关经验阅历等等诸多因素。然后是从交易方式这个侧面入手,例如能否明显看出存在异常现象,是否有意逃避监管或者刻意规避相关调查程序等等。接下来,则需要仔细审查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状况,如果其所获取的利润与正常市场交易情况相去甚远,那么就有可能暗示着行为人其实是明知故犯。除此之外,对于被帮助对象的了解程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例如行为人是否知晓对方正在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最后,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观察其表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常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一起事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明知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全案所有的证据材料,以确保结论的准确性。
判断帮信罪主观故意,要明知他人利用网络违法犯罪,清楚其犯罪性质与严重性,且主动提供协助如支付结算服务等。如明知他人网络诈骗还提供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就可认定有主观故意。这些要素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以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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