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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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故意伤害罪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确定受害者的伤情级别。该标准会综合考虑伤害对组织器官的受损情况以及功能障碍的程度。例如,重伤一级通常意味着伤口或并发症非常严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而轻伤一级则表示受伤情况虽然严重,但尚未直接威胁到生命。伤残评级在定罪量刑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故意伤害罪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故意伤害罪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在涉及故意伤害罪的司法实践中,评判受害者的伤情级别通常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依据。

其评估方式较为全面,包括对每一处伤害所引发的组织器官结构受损及功能障碍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举个例子,如果某位受害人的受伤等级评定为重伤一级,这意味着他们的破损伤口或由伤口导致的并发症已经极为严重,甚至威胁到了生命安全。

而轻伤一级则表示虽然受了伤,但并未危及该名人员的生命。

在具体案件中,伤残评级不仅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更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即遂与未遂的认定

根据我国完备的刑法原理阐述,明确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主要依赖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圆满齐备与否作为判断基准。

这其中,故意伤害乃是有意且非法地对他人身体健康进行侵犯的违法犯罪行为。

倘若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意图的驱动之下,实际采取行动并对受害者身体产生实质性损害而导致受损程度达到轻伤等级,便可以将其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的既遂情形。

然若并非如此,应当得认属于未遂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我们对故意伤害罪有着清晰而具体的法律定义。按照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若犯罪情节更为恶劣,例如导致受害者重伤,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那么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当然,如果本法还有其他特殊规定,也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伤害的手段、部位以及所产生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故意伤害罪司法实践中,依《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判受害者伤情级别。通过综合判断伤害致组织器官受损及功能障碍程度来评估,如重伤一级是伤口或并发症极严重且威胁生命,轻伤一级是受伤但未危及生命。伤残评级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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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患者无须再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套用即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十分荒唐的鉴定结论,即有些损害结果虽已十分明显,甚至达到一至二级伤残,却被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即损害结果不构成伤残,而也竟然会照此结论判令医院不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相关费用,如护理费等。此时,如果等级差别较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申请再次,甚至是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并且一定要达到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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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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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损害的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国家有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是由专业的医疗机构鉴定出来的。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两种类型相对应,患者的损害结果,即构成伤残时的等级评定方式也有两种:
一、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于相应的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酿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规范。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一般功效停滞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患者无须再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套用即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十分荒唐的鉴定结论,即有些损害结果虽已十分明显,甚至达到一至二级伤残,却被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即损害结果不构成伤残,而也竟然会照此结论判令医院不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相关费用,如护理费等。此时,如果等级差别较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申请再次,甚至是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并且一定要达到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但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行为,或者人民最终认定医院有过错,需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人民委托法医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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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毁伤导致严重功效停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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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它后果的。
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患者无须再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套用即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十分荒唐的鉴定结论,即有些损害结果虽已十分明显,甚至达到一至二级伤残,却被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即损害结果不构成伤残,而也竟然会照此结论判令医院不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相关费用,如护理费等。此时,如果等级差别较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严重侵害,因此,申请再次,甚至是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并且一定要达到目的,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但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行为,或者人民最终认定医院有过错,需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人民委托法医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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