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算羁押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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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案件时,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比如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就会对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嫌疑人员采取临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这就是刑事拘留。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就属于羁押的范畴了。
刑事拘留期间算羁押吗

一、刑事拘留期间算羁押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刑事拘留这一措施可被视为一种羁押行为之一。

刑事拘留乃是国家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自身直接负责处理的各项案件进行侦查工作时,在面临诸如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等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当前犯嫌或者重大嫌疑之人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地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在刑事拘留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当然因此而落入了羁押这一形式之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期间怎么判刑

在中国司法系统中,因涉及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通常情况下在七个月左右会对嫌疑人进行判决。然而,这只是一项常规性的平均数据,具体的拘留期限直至审判结果的时间长度还受到多种可能影响因素的制约,并不具备固定性。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便是警方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其侦查阶段的工作进度,以及案件真实情况的复杂程度。对于相关法律细节,可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详细规定。该条款指出,公安机关若判定某位被拘留人员需入狱服刑,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在此种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批的活动时限可以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增至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是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天之久。而后,人民检察院应在其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逮捕申请后的七日内,予以批准逮捕或否决逮捕的决议。如检察机关否决了逮捕请求,那么公安机关须按通知内容立即释放嫌疑人,同时也要将执行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汇报。对于那些仍需继续开展侦查行动,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将依法受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限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刑事拘留期限延长条款有哪些

根据中国刑事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限通常设定为三天。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经过特别申请和审批程序,可以适当延长拘留期至四天之内。然而,对那些被视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其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整整30天之久。所谓“流窜作案”,特指在跨越市区或县域管辖范围内,持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是在居住地实施犯罪之后,逃跑到其他城市或县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所谓“多次作案”,则是指三次及以上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于“结伙作案”,则是指两人及以上的团伙共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否则就需要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刑事拘留这一措施可被视为一种羁押行为之一。刑事拘留乃是国家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自身直接负责处理的各项案件进行侦查工作时,在面临诸如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等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当前犯嫌或者重大嫌疑之人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地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在刑事拘留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当然因此而落入了羁押这一形式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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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的批准,而刑事羁押需要经过的批准才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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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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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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